第一节 公安、安全支出
第五章 公检法司支出
第一节 公安、安全支出
漠河、呼玛县为了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辖区内户籍人、旅店、妓院,于1914年(民国3年)4月、1915年(民国4年)5月先后设立警察所,警察机构庞大,1915年7月一个月漠河警察所的警察费支出就高达708元。1917年(民国6年),呼玛县警察费支出13705元,是同期教育费、公园费两项支出之和4181元的3倍多。
伪满洲国时期,日寇在呼玛、漠河、鸥浦县设立了庞大的特务机构和警察机关,目的是为侦察苏联在远东地区的政治、军事、经济情报,为侵略苏联做准备和供反谍报需要。伪政府支出的绝大部分用于军警宪特费用。1934年,漠河警察费支出13859元(伪币),占同期财政支出的38.2%,鸥浦警察费支出5772元(伪币),占财政支出的21.7%,呼玛警察费支出10512元(伪币),占财政支出32.7%。1935年(伪康德2年),三县警察费支出分别比上年增长14.2、16.2、8个百分点。
新中国建立后,公安、安全支出包括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经费、公安、安全业务费和其他经费。公安、安全机关经费在预算安排、财务管理、开支标准上基本比照行政机关开支标准,根据公安、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制定了一些特殊标准制度。
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呼玛县公安局机关的干警实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所辖派出所、刑事、外事、户籍等干警实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
1957年12月,呼玛县执行省公安事业费的开支标准,包括侦察费、特情费、派遣费、警卫费、隐蔽据点建设费、技术建设费、化装费、交通费、宣教费、水上公安建设费,治保经费和其他经费共12项。
1963年执行省补充规定,治保经费中包括治保人员到公安机关汇报工作、开会、受训时期的工分补贴;业务参考费中包括各种内部秘密刊物、卡片、户口底簿等业务印刷费。是年,呼玛县执行法医、毒物化验人员补贴每人每月7至9元。
1971年,省对公安事业费标准作了修改,将原“特情费”和“派遣费”合并改称“耳目费”,新增设“枪支弹药购置费”,包括各级公安机关所有枪支弹药购置、修理、维护等开支。
1979年11月,法医、毒物化验人员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8至10元。
1981年6月,执行省公安厅《全省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安业务费的开支范围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将原来的12项合并为7项,包括侦察破案补助费、专业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据点建设费、服装购置费、消耗费和其他费用。是年规定,在编公安人员外出开会、追捕逃犯、调查材料和执行侦察、警卫、护送任务等所需之差旅费、食宿费在行政经费中报销,不在业务费中报销,侦察破案后转交预审部门在押审理的案犯(包括拘留人员)的有关开支,如伙食费、差旅费、刑具费、医疗费等,均在狱政经费中报销,不在业务费中报销。
1983年8月起,外勤交通民警每人每月发给岗位补贴10元,内勤人员参加上路执勤、检查指导工作按天计算,超过2小时按半天,超过4小时按1天,每人每天补助0.25元。1984年7月起,大兴安岭地区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的公安干警,每人每月发给岗位津贴9元。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全区各级公安部门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其职务工资部分高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是年,执行公安部、财政部的《关于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1989年10月起,执行省规定的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县公安机关的治安、侦察、交通干警和各级公安机关的看守警在值勤办案时,每人每天补助1元,县公安机关的其他干警,参加一线值勤办案和备勤时,每人每天补助0.8元。行署公安机关的干警参加一线值勤办案和备勤时,每人每天补助0.6元。
1991年9月,执行公安部、财政部重新修订的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增加办。案差旅费、派遣费、部分技术装备和消耗费、行政应诉复议费、公安专用器材研制费等项目。
1993年1月起,全区各级公安机关的刑侦科队、经济侦察、刑事技术科队的刑事侦察人员执行省规定的办案补贴标准。县(区)公安机关刑事侦察人员局外办案每人每天补贴1.2元,局内办案每人每天补贴1元。行署公安机关刑事侦察人员局外办案每人每天补贴1.2元,局内办案每人每天补贴0.8元。是年10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时,大兴安岭地区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工资标准对应关系,套改公安干警的职务工资,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相应建立警衔津贴。
1995年1月1日起,全区各级公安机关的公安干警执行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标准。二级警员月64元,一级警员月68元;三级警司月72元,二级警司月76元,一级警司月80元;三级警督月85元,二级警督月90元,一级警督月95元;三级警监月100元,二级警监月105元,一级警监月110元;副总警监月116元,总警监月123元。
1997年,为了加强对各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执行财政部、公安部《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包括侦察破案费、遣送费、警犬训养费、装备费、服装费、消耗费、警卫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奖励费、专业补助费、外事活动费、研制费、业务会议费、户政费、禁毒经费、其他费用和事业单位经费等19项。
1999年10月,按照国家规定,全区各级公安机关调整了公安干警的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后的警衔津贴标准,最低衔级每月增加20元,最高衔级每月增加38元,其他衔级月增加21至37元不等。
其他公安、安全经费包括工作人员病假6个月以上期间的费用、机关托儿所补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