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司法、检察支出

第二节 司法、检察支出


  新中国建立后,司法、检察支出包括各级司法局、检察院、法院及其所属单位的机关经费、业务费和其他经费。
  1956年以前,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业务费由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掌握,逐级分配给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款专用。1957年开始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呼玛县于1956年、1957年起,先后执行省司法厅、财政厅规定的司法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1963年,呼玛县执行省检察院、财政厅规定的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包括检察费、检验费、宣传教育费、专业会议费、业务补助费、邮电补助费。
  1980年1月,全区执行省司法厅、财政局重新修订的司法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大宗印刷费、专业图书资料费、消耗费、补助费、法警服装费、专业设备购置费、调解委员会经费和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以前称法律顾问处)经费,包括地、县司法局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省财政每年按编制核定每人1500元,下达给各地、县,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补助。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部分可用于补充律师业务方面的支出。是年3月起,大兴安岭地区按省人民检察院、省财政局重新修订的规定,将大宗印刷费、专业图书资料费、消耗费、补助费、法警服装费、专业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列入检察业务费的开支范围。
  1984年10起,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对法律顾问处的经费根据收支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对收入小于支出的,仍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办法,对收入大于支出的,采取“自收自支、结余留用或分成”的办法。是年11月起,全区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全部留本单位使用,不再上缴。司法行政机关也不再在司法业务费中安排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费。各级财政机关通过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机关经费实行定额、定项补助。年终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可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建设职工住宅,解决增加人员工资或提取奖金。
  1986年起,按照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规定,全区各级财政机关通过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的经费实行了定项补助。即:按编制人员比照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经费及公务费的预算标准给予定项补助,对离退休的正式职工的个人待遇,按实有人数及有关规定给予定项补助,对公证人员的服装费,按编制人数和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公证处的业务收费,除上缴司法行政机关部分外,其余部分留给公证处使用,司法行政业务费中不再安排公证业务费开支。业务收费的25%上缴同级司法局,用于弥补司法行政业务费的开支,5%上缴省司法厅,用于全省公证业务宣传、内部图书资料购置和印发全省统一的公证费收据等项开支。同时,执行省规定的司法行政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调解费、法制宣传费、短期培训费、专业设备购置费、业务消耗费、大宗印刷费、专业图书资料购置费、服装费和其他费用等。
  是年,执行省规定,法院业务费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年初由省法院核定指标下达各中级法院,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其开支范围是:办案费中包括印刷费、勘验鉴定费、陪审、聘请委托补助费、消耗费、执行费和其他费用;服装费包括法院干部和法警的服装费用支出;业务设备购置费包括图书资料、法医设备和专用机具的购置费用;各级法院举办的业务干部、法警人员短期培训所需教材、场租、授课等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同时规定,对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每天发给生活补贴或误工补贴。外出办案按差旅费规定执行。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需要解决的生活补助费、差旅费,可参照人民陪审员补助标准执行。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诉来访人员的宿费和路费由法院支付,饭费每人每餐0.4元,并做到一次一请。法院依法指定的律师出庭辩护费,按规定支付给法律顾问处。聘请或委托外单位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每人每天补助7元,语言文字翻译人员每人每天补助5元。执行人员中射手、架刑人员每次补助3元,刑场验尸、拍照人员补助2元,其他人员一律不发补助。押解人犯人员途中差旅费按补助标准在行政经费中列支外,每人每天另外补助O.8元,人犯除每人每天补助1.2元伙食费外,其交通工具费在业务费内列支。
  1992年8月起,国家根据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特殊性,对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办案时发给岗位津贴、补贴。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规定,对乡、镇(街道)和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发给岗位津贴,每人工作一天0.6元。
  同年9月,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办案费、装备费、服装费、消耗费、宣传费、教育培训费,奖励费、特约检察员经费、其他业务费和事业单位经费等。按照国家规定,全区检察机关办案费主要用于办案差旅费、侦缉调查、协助办案、技术检验、鉴定和翻译、特情和其他办案的费用支出;装备费用于侦察、技术、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武器械具和其他设备的费用开支;其他业务费用于派驻机构的所需费用,举报、申诉人员的临时食宿、医疗和交通补助费用,对无理缠诉人员的处理、遣送费用,处理冤假错案及应付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来访场所消毒、传染病预防和处置的费用,与国际组织间联系、协查办案所需的经费,侦察办案、刑事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和专业人员的误餐费、夜勤补助费、劳保物品和保健津贴等。
  1993年1月起,执行省人事厅、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法院干警和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标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法医、司法警察及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业务人员办案时,每人每天补助0.6元。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法警办案时每人每天发给岗位津贴0.8元。其他辅助办案人员办案时每人每天发给岗位津贴0.6元。
1997年1月,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了各级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发给岗位津贴2.2元。其中县级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由原来每天每人补助0.4元、0.5元、0.6元同时提高到2.2元。

  公检法司支出统计表
  4—38 (1956—2001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