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 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包括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边境建设事业费。大兴安岭地区在此项费用的使用上,坚持重点安排,照顾一般的原则,困难多的多补助,困难少的少补助,专项分配,专款使用。
一、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
国家为了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而给予的补助。自1971年起,大兴安岭地区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生产、补助生活、兴办文教卫生事业安排了专项补助费,购置教学和医疗设备,改善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教学和医疗条件。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大兴安岭地方财政资金投入逐年增加。“四五”期间支出68.9万元,占财政支出1%,“六五”支出280.3万元,占财政支出1.5%,比“四五”增长306.8%。“八五”比“六五”增长12.2%,“九五”比“八五”增长53.3%。到2001年,全区累计投入资金1425.1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0.4%。
二、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1984年起,国家财政设立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穷困地区的经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条件。在资金的安排上,大兴安岭地区视各年度财力状况,首先解决老少边穷地区的有关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建设项目。为呼玛县、塔河县、加格达奇区等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农村完善了饮水工程,改善了人畜饮水条件。兴建和改造小型水利建设工程,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脱贫致富。“七五”投入116.8万元,“八五”比“七五”增加投入121.9%,“九五”比“八五”增长121.2%。
三、边境建设事业费
1978年,大兴安岭地区根据边境地区的发展状况,开始安排边境建设补助资金,是年支出13.3万元。“八五”期间支出1484.7万元。为呼玛、漠河、塔河县的边境乡镇修建学校、医院。使义务教育范围内的儿童都能受到应有的教育,防病治病条件有所改善。到了“九五”期间,投入力度加大,是“五五”的13.6倍,比“七五”增长29%,为边境地区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创造了条件。
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统计表
4—39 (1971—2001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