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编制职能
第一章 机构
第一节 编制职能
1990年5月7日,地区编制委员会(大编[1990]46号)批准设立大兴安岭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副处级单位,受大兴安岭行署和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双重领导,归口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管理。其工作职责是:具有对大兴安岭行署管辖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权、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权、国家投资和分配的受益权及资产处置权。通过资产产权的注册登记、清查财产、资产评估监督检查等一系列专门方法,对大兴安岭地区所属预算内外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行使管理职能。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促其有效经营、合理使用国有资产,依法缴纳税利和费用。是年,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内设综合、企业管理和文行管理3个职能科(正科级),核定编制15人,其中局长1人(副处级)、科长3人,一般干部11人。1990年下半年,呼玛县、塔河县、加格达奇区和漠河县相继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副科级单位。核定县(区)人员编制15人,其中:呼玛县6人,塔河县1人,漠河县1人,加格达奇区7人。实有9人,其中:呼玛县3人,塔河县2人,加格达奇区4人,漠河县未配人。为了减少人员,节约经费开支,县(区)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经费暂不独立,编制从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塔河、漠河两县是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人员经费从当地财政部门解决。松岭、新林、呼中三区尚未建立一级财政,暂不成立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1996年,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兴安岭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有了变化。1996年7月25日,地编委以(大编[1996]31号)文件明确规定地区国资局是地区行署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代表行署对地辖境内外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遵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价值者职能分开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由实物管理向价值管理转变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局要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其他相关的改革服务,为开辟经济发展“第二战场”、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生长点服务,为振兴大兴安岭经济服务。在国有资产管理权限上规定,重点对大兴安岭地方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国有资源性资产和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认真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充分发挥专业经济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作用;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工作走向市场,积极探索新的国有资产经营形式;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企业有效运营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同时加强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年,地编委核定大兴安岭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机关编制11人,其中:行政编制10人,工勤事业编制1人。核定局长(副处级)1人,副局长(正科级)1人,科长3人,一般干部6人。内设综合、企业(地区清产核资办公室)和行政事业3个职能科。核定县(区)编制9人,其中:呼玛县2人,塔河县2人,漠河县2人,加格达奇区3人。
2001年11月,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根据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大兴安岭地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将大兴安岭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更名为大兴安岭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划入),明确大兴安岭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归口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管理,是主管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行署工作部门。在管理权限上,按照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对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经费进行审核,取消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是年,大兴安岭地区国资办内设资产评估、统计评价(地区清资办)和产权管理3个职能科。核定机关行政编制8人,设国资办主任1人,副主任(副处级)1人,科长3人,一般干部3人。核定县(区)人员编制10人。其中:呼玛县2人,漠河县3人,塔河县2人,加区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