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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权登记

第二节 产权登记


  1992年8月,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工商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国资综发[1992]20号)及实施细则(国资综发[1992]26号)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厅、工商局《黑龙江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黑国资综[1992]9号)部署,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工商局确定大兴安岭地区1992年产权登记范围、内容和程序。
  产权登记的范围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即: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兴办、以其它经济性质注册登记的企业,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办的联营企业,有国家股的股份制企业,经中央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指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开展创收服务的经济实体);占用国有资产,正在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开办的企业、公司等)。产权登记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主管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国有资本金总额等8个方面。产权登记的程序是: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单位,都必须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按期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核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按期进行年检,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呼中、松岭、新林三区因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需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定期组成年检小组,深人实地进行登记或年检);中直委托地方登记的企业单位、中直预算外企业、外埠来区内开办合营、联营、独资企业单位,按行政区划,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登记或年检;地直企业及中直委托地方登记的企业单位到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登记或年检。
  是年,地区国资局、财政局、工商局以大国资综[1992]6号文件明确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年检产权登记4种。将产权登记纳入经常性产权管理工作中。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中直办的预算外企业均属登记范围,由各级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和属地关系进行登记。工商部门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进行企业注册资金登记。企业不办理产权登记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注册;新开办企业必须凭主管部门的请示、计委批复及有关资料到当地国资局办理产权登记。登记时,必须将实有流动资金存入各级国资局专户接受资金检验,待企业账户设立后,将此款退还企业。如弄虚作假,资金不实,各级国资管理部门有权以违反财经法规处以有问题资金的20%以下罚款。
  1992年,对全区61户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资产总额为12803万元,国家资本1107万元。其中:预算内41户,资产总额6985万元,国家资本607万元;预算外20户,资产总额5818万元,国家资本500万元;登记154户新开办企业,其中:地直116户,加格达奇区1户,塔河县10户,呼玛县20户,漠河县7户。登记企业固定资产总额5869万元,负债9922万元,负债率-142%。
  1993年2月至4月,对全区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登记行政事业单位64户,资产总额26711万元。并对当年新开办的20户公司(厂、店)进行登记。年检规定,流动资金必须先存入专户,固定资金必须亲临现场实查,年检合格的核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对不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资产经营混乱,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企业和单位不发给证书,并按有关财政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1995年11月至1996年8月,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实施方案》要求,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采取产权登记与核实资产底数相结合的办法,全面核实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存量。截止1995年末,登记行政事业单位276个,国有资产总额3070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8398万元。
  1996年,国家颁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实施细则(国资发[1996]31号),明确企业产权登记按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当年,全区登记企业140户,资产总额3603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2890万元,负债27770万元,负债率77%,国家资本14490万元,资本公积6974万元,长期投资536万元,国有资产总额8263万元。
  1997年,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产权登记罚款上缴问题》及省补充规定,对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处罚决定。需要罚款的,由国资管理部门出具《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受罚企业应在罚款通知书签发3日起20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企业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产权登记罚款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定期上缴国库。
  1999年,强化对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省国资局《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全区109户国有企业进行产权登记。登记资产总额95755万元;登记296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为43805万元。
  2000年7月1日,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财企[2000]93号)规定,开始企业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工作,10月31日结束,原有表、证至2000年9月30日停止使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申办重新占有登记时,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1999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有关数据和相关资料,填报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对从未办理过产权登记或虽已办理过产权登记,但产权登记表证原件遗失的企业,按财管字[2000]116号文件中有关占有产权登记的规定提交文件重新进行占有产权登记。
  2001年,大兴安岭地区在产权登记管理上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申办各项业务和企业开办前的验资等工作时,必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登记证;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或年检时,必须到国有资产部门进行产权或年检登记,否则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是年,加强产权登记日常管理和产权公证工作,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按行业分类编号,设立数据库和产权登记档案。当年登记企业60户,资产总额69564万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293户,资产总额89943万元。

  全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存量统计表
  5—4  (1992—2001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