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产权制度改革
第三节 产权制度改革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始于1992年7月,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103号令),对企业经营权、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企业的变更和终止、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牧、水利、科技等企业。1993年,省政府下发《黑龙江省县(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办法(试行)》,规定了县(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及相关政策。大兴安岭地区执行《条例》和《办法》,于1994年结合大兴安岭行业特点,对全区51户小型工业企业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占应改革户数(72户)的70.8%。其中: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2户企业实行了破产;对经营不景气的5户企业实行了竞价出售;兼并企业10户,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2户,停产5户,完善承包18户,9户实行了其他形式的改造。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呼玛县木器家具厂、啤酒厂、农机厂3户企业被兼并,呼玛县印刷厂被出租(5年后成为集体企业),呼玛县电机修造厂、制材厂出售给个人,塔河县运输公司解体。1994年末,全区有8户工业企业,其中:呼玛县7户,加格达奇区1户。
1995年5月,为了推进大兴安岭地方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型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根据省体改委《黑龙江省县(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办法的补充规定》要求,地区体改委与财政局、林管局财务处、国资处、劳动局、国资局、土地局、工商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等部门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国有小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办法(试行)》(大体改[1995]5号),共31条,对大兴安岭地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有关国有资产转让、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确认,债务处理、潜亏挂账损失处理、土地作价入股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是年,呼玛县砖厂有偿转让给个人经营,加格达奇印刷厂停产,大杨树二车队被兼并,全区有7户预算外企业纳入预算内管理。1995年底,全区有工业企业12户。
1995年,对大兴安岭造纸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该厂始建于1989年,1992年竣工,生产不到两年,产量不达标(设计万吨基础,一期工程年产量5000吨牛皮纸,实际生产3000吨),产品质次价高无销路,到1994年末亏损500多万元,被迫停产。1995年4月21日,大兴安岭行署、林管局专员(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将该厂作为全区委托经营试点单位,委托新林林业局经营,资产按账面价值登记,不做评估,只接收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由原企业承担。保留原厂名称。从1996年起,每年交租金105万元(效益大幅度上升时再提高租金),其中100万元用于原纸厂还款。经营权长期不变。新林林业局接收后,企业更名为“大兴安岭制浆造纸总厂”。新林林业局经营两年共投入2600多万元,企业经营仍然不景气。1997年12月11日,大兴安岭行署、林管局第九次常务会议决定,将该厂划归林管局管理,在林管局财务处单独开户,享受乡镇企业优惠政策。林管局接管后,原则同意由原厂长狄大军承包,一包三年,地方财政不提资金占用费,林管局财务按5%提取。截止1997年末,大兴安岭制浆造纸总厂资产总额372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3374.6万元(包括地区财政投人2083万元),累计折旧206.9万元,固定资产净值3167.8万元,应收账款83.8万元,其他应收款43.6万元,存货394.6万元;短期借款320万元,应付账款428.2万元,其他应付款55.6万元,未交税金-26.5万元,其他未交款456万元,长期借款2602万元(新林林业局投入),负债3489万元,企业净资产239.9万元。
1997年,对大兴安岭啤酒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该厂始建于1985年,地方财政共投入661万元(1985年正式投产至1999年15年间,共为国家创利税1418万元)。九十年代初,市场全面放开,外埠啤酒大量涌进大兴安岭市场,使该厂啤酒销量大跌,加之生产工艺落后,质量不过关,失去市场竞争能力。1995年,针对啤酒厂连年亏损的局面,大兴安岭行署决定,将企业委托大兴安岭北奇神公司经营。委托经营后企业继续亏损。1997年3月3日,行署、林管局专员(局长)办公会议决定解除委托关系,仍由地区工业局代为管理。1997年7月7日,专员(局长)办公会决定,大兴安岭啤酒厂同莫旗巴特罕啤酒厂合作经营,双方合作原则上采取兼并的方式。由巴特罕啤酒厂兼并大兴安岭啤酒厂。1997年9月6日,甲方(莫旗巴特罕啤酒厂)、乙方(大兴安岭啤酒厂)签定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同意实行联营联合,并由甲方企业兼并乙方,大兴安岭啤酒厂与内蒙古巴特罕集团公司开展经济合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精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实行联营和兼并”。协议中第2条规定“乙方现有的企业固定资产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以十年为限,提供给甲方无偿经营使用”。“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国资局及会计师事务所为乙方所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只做乙方自行掌握数据,不作财务账目处理”。第7条规定甲方全部承担乙方的债权债务。是年8月5日至18日,大兴安岭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大兴安岭啤酒厂全部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账面资产原值1332.8万元,评估后价值2334.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账面原值691.9万元,评估价值为648.3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原值562.6万元,评估价值1586万元。8月23日,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给行署出具报告,确认该厂全部资产总额为2149万元。是年,大兴安岭啤酒厂引进巴特罕啤酒生产设备(价值1000万元),销售啤酒1万吨。
1997年,对呼玛县椅子圈电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是年7月,行署、林管局专员局长办公会议对呼玛县电业系统、椅子圈电厂移交地区电力工业局、林业集团电力总公司的有关问题形成决议:呼玛县电力系统和椅子圈电厂改变隶属关系,其生产经营、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劳动工资统归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和林业集团电力总公司管理。改变隶属关系后的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保留原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委托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税收体制不变,各项税收仍归呼玛县;原企业财务、统计各项报表由企业按要求分别报送地区财政局、统计局、电力工业局和呼玛县财政、统计部门;企业享受国家对兼并企业的“贷款实行停息挂账以息还本”的优惠政策。
1998年6月,国务院加大对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产权变动的监管力度,下发《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财政部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以财国字[1998]439号文件,明确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前的产权归属必须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登记表(证)记载的内容为准;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办理产权变动手续。企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必须提供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和资产评估确认批复,否则不予登记;各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督促发生产权变动的企业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对未办产权登记的要促其及时补办;对拒不进行产权登记或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产权登记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并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对国有资产转让或出售收入的监管,严禁将国有资产转让或出售收入用于集团消费或被侵吞。大兴安岭地区执行这一规定,于同年6月下发《关于全区中小型企业推行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评估问题的通知》(大国资企[1998]3号),提出具体要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县区政府统一负责企业产权转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及提出产权转让价格的审定意见;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向所在地政府提出转让所属企业产权的建议,组织企业制定产权转让,交由同级政府审批;改制企业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地区国资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资产清查结果由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评估报告进行资产确认;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根据企业经济状况斟情收费,对经济效益低的企业可少收或免收评估费;县区未设评估中介机构的(除与外方合资合作外),由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
1998至2001年,按照中央、省、地有关政策规定,大兴安岭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资源合理化配置的原则,根据企业不同情况,采取承包、破产、租赁、剥离经营、兼并等形式,先后对32户企业进行以资产重组为主要内容的产权制度改革,并进行转制前的财产清查、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2001年,全区地方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分别由2000年的4730万元、3547万元增加到7670万元和4599万元。经过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总体实力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得到发展壮大。转制后大兴安岭有地方企业60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