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
第三章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
我国第一个有关资产评估方面的法规是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1年7月31日颁布的《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暂行办法》。1989年9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明确凡是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在涉及资产产权主体变动或经营、使用资产的主体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些经济为包括,实行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兼并和出售国有企业(包括资产折股出售)、破产清理、企业歇业清理,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等。1991年11月,国家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权益,颁发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之后又颁发了施行细则,这是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法规。同年,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在转发国家文件的同时,又补充了7条规定,重点强调了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审核、验证、确认、专业培训、评估业务专职统一管理等问题。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规定,1992年,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开始启动资产评估工作,规定大兴安岭地区资产评估范围和程序。评估范围:凡是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单位在产权交易、产权变动等活动中,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均应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出售国有企业部分或全部(包括资产折股出售);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合资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歇业清算;行政、事业、企业之间单位性质相互转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行为;对于抵押、担保、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业务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评估程序: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审查是否准予立项,做出决定后,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结果报告书,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是年,大兴安岭地区有4家资产评估机构,即:大兴安岭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房改办房产评估小组及呼玛县临时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从业人员25人,专业人员占30%。
1994年,为配合大兴安岭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流动优化组合,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地区国资局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和方法,对全区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价值重估。重估前固定资产原值为23356万元,重估后价值31754万元,增值8389万元,增值率35.9%;重估前固定资产净值19000万元,重估后净值24176万元,增值5176万元,增值率27.2%。
1996年,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地直及县(区)主管部门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地县两级财政局、大检办、国有资产管理局一把手担任组长、副组长。执法检查分为自查和重点检查。全区有403个企事业单位开展了自查。自查出违纪企业2户、行政事业单位4户;违纪项目9项,违纪资金26万元,并予以了处理。在自查的基础上,全区抽调60人,组成30个执法检查组,对全区161个企事业单位重点抽查,抽查面40%。
1998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要求,对资产评估行业严格管理,把好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资产评估的立项和确认关。坚决抵制突击评估,不评估或对资产评估进行不正当干预的行为,保证评估执业的独立、客观、公正性。是年,执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黑国资评[1998]28号文件规定,明确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的内容及资产评估相关方的责任。
1999年3月,按照省政府关于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对全区4个资产评估机构1997至1998年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全面整顿。重点抽查了110个评估项目,占评估项目总数的22%。抽查了地区审计事务所、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两年中的99个评估项目、大兴安岭地区及加格达奇区房产局所属交易所两年中的406个评估项目,均不同程度存在问题。为此,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1999年3月1日前,凡未按地区国资局《关于下发(全区中小型企业推行产权制度政策有关评估问题)的通知》(大国资企[1998]3号)要求进行评估的项目一律无效。1999年3月1日起,废止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大国资企[1998]3号文件,以后凡是资产评估项目必须经当地国资局批准立项后,委托经省国资局批准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否则评估结果无效,并按国务院91号令追究法律责任。1999年,实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当年全区有注册资产评估师5人,评估专业人员48人。落实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大兴安岭地区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具体实施细则。当年受理各类评估项目80个,评估总额4898万元。
2000年,对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后的运转情况和执业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改制后的评估所运转情况良好,执业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当年全区受理各类评估项目99项,其中整体评估9项,全部为整体资产出售。国有资产部门立项43项,账面净值11463万元,评估值9957万元,资产增值率-13.14%,其中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立项12项,资产净值413万元,评估值334万元,资产增值率-19.13%。
2001年,地区国资局落实国务院第91号令及黑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规范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程序。2001年12月26日至12月30日,对全区资产评估机构2000至2001年10月止的评估项目进行检查复核。对查出的违纪问题按国务院91号令第5章有关条款进行了处理。当年全区共受理各类资产评估项目51项,评估额24784万元。其中整体评估3项,评估值17656万元;单项评估48项,评估额71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