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四章 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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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为了加强经济管理,发挥现有资金物资潜力,推动提高国民经济效益,解决资产管理混乱、闲置浪费和被侵占等问题,先后进行了五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第一次(1951至1952年)是在我国没收了敌伪财产和官僚资本后,面临着非常乱的摊子,为了恢复国民经济,开展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工作,对“家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第二次(1962至1964年)是在“大跃进”之后,国民经济极为混乱,出现了几百亿元的资金损失,为配合恢复经济发展而开展了清产核资;第三次(1971至1974年)是在“文化大革命”中,经济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国民经济几乎处于崩溃的边缘,为了克服当时经济的严重困难开展的资产清查;第四次(1979至1981年)是在结束十年动乱后,国家进入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新时期的情况下进行的资产清查。1990年12月,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在“八五”期间开展第五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