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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第三节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1997年1月,按照黑龙江省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经贸委、地方税务局《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黑清办[1997]2号)要求,大兴安岭地区开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1997年6月至1997年末,对全区24户集体企业进行试点。6月10日,召开大兴安岭地区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工作。地区清资办负责资产、土地的清查,固定资产价值的重估,整章建制,报表审查录入汇总上报等工作;地区经贸委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资金核实和损失审批工作。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摸清试点企业资产分布、存量及资产结构、运营情况,促进完善集体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制度;重估固定资产价值,促进集体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对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进行界定,理顺产权关系;核实集体企业的法人财产占用量,对清查出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进行处理;对集体企业的产权依法进行登记。试点范围包括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各类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城乡信用社、供销社,以及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的企业。
  是年,重点清查了企业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占用土地面积,界定企业产权,重估固定资产价值,核定资金,进行产权登记、整章建制等。各试点企业清查财产时限统一定在1997年3月31日。
  1997年10月,地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经贸委、清资办联合下发通知,明确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的审批权限:对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的审批,原则上按税款入库级次进行。属县级税款入库级次的企业,由各县区税务局会同县清资办审批;属地本级入库级次的企业、资金核实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各县(区)税务局、清资办审核,报地区税务局会同地区清资办审批。
  1998年2月21日到1998年末,对全区370个集体企业进行全面资产清查。地区清资办、财政局、经贸委、地税局、国税局下发《大兴安岭地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工作任务同试点企业一致)。清查财产的时间按国家统一规定的1998年3月31日为界限,先后经过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总结验收3个阶段,完成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清查,以及产权界定、价值重估、核实资金、产权登记、整章建制等项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协调动作、集中汇总”的原则,大兴安岭地区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在地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清资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级国资局、经贸委、地税局、国税局、土地局指定专人负责;中、省直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除由中央企业、省直企业统一组织外,一律纳入地方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中直企业其资金核实和财产损失处理由清资办审核,报黑龙江省清资办审批后再进行账务处理;大兴安岭林管局直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林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清查、价值重估,清产核资报表报地区清产核资办公室。各林业局所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均纳入县(区)清产核资范围,按当地清产核资办公室部署开展工作,林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加铁分局系统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加铁分局集体经济管理处负责清查、价值重估,报表统一报地区清资办。
  1998年,大兴安岭地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494户,其中:开展清产核资企业370户,挂靠企业124户。截止1998年3月末,370户集体企业资产总额为138883万元,负债总额132187万元,所有者权益20794万元,实收资本19323万元,固定资产重估后增值1151万元,增值率25%。核定各类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46608万元。资产净损失26944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9.4%。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损失审批权限是按试点企业审批权限办理。检查总结阶段,县(区)抽查面30%,地区清资办抽查面20%,总抽查面50%。清产核资,暴露了集体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经济效益差,损失挂账多,资产负债率高达95%,企业发展十分困难。地县两级清资办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