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兴安岭特区政府有关财贸工作规定的联合通知
关于大兴安岭特区政府有关财贸工作规定的联合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65]财工中一曾字第118号
[65]商劳联字第21号
[65]粮农字第13号
[65]银工乔字第34号
[65]林厅企罗字第7号
关于大兴安岭特区政府有关财贸工作规定的联合通知
大兴安岭林区会战指挥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大兴安岭特区政府:
大兴安岭特区政府实行政企合一以后,有关粮食、商业、财政等工作,由特区政府实行按行业统一经营管理,银行、税务机关在特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鉴于政企合一是一项新的工作,为了支援林业生产的发展,搞好特区生活物资供应,需要中央和省区各有关业务部门加强指导,在召开业务会议时,应邀其参加。现经我们研究,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财务问题
特区政府(包括镇)的开办费、行政经费及所属各业务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包括贷款)、政策性亏损(肉、菜、煤、盐)等,均由特区政府统一编制计划,由会战指挥部讨论通过,纳入林业部计划,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信贷计划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但特区政府所属的税务、银行、邮电等部门的人员和编制在目前应按照原来的规定办理,不作变动。对农业税改由税务局负责征收后,原来管理农业税的人员和编制合并到税务局。上述各部门的经费,仍按各系统原有制度执行,由特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分别上报有关省(区)各本系统解决。
关于职工进行农牧业生产所需的资金、亏损和征税问题,农牧业生产所需的资金和发生的亏损由特区政府、林业管理局编造计划,经林业部审查后报财政部审批解决。农牧业生产原有计税土地照章纳税,新开荒地在3至5年内可免予征收农业税,副业加工生产照缴工商各税。
特区范围内的工商各税和农业税由特区政府税务局按照统一税法征收、就地交入金库。至于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对税收划拨问题,由有关省区共同提出。划拨依据和意见报税务总局转请财政部批准。
林业勘察设计所需经费由林业部事业费开支。
所有林办商业的自有资金,均按不低于60%,具体比例由林业部和财政部商定,由财政部核拨,至于哪个企业具体核拨多少,由林业部负责调剂。
特区原有商业、粮食部门资金、财产的交接,由特区政府与省、区商业厅、粮食厅研究规定具体交接办法进行交接。“三清”商品占用的专用资金,由接收单位开出收据一式两份分别逐级按拨付资金的隶属关系上报商业部和林业部,由部向人民银行总行办理转账。“三清”商品移交后有关销售的盈亏,由林业部统一办理。
二、关于商品进货价格问题
对林办商业的批发单位,按对三级批发商店调拨价供应,对零售单位,按批发价供应,对消费者按零售价供应。
三、进货路线问题
一、二类商品可由黑龙江省进货(牛、羊肉,皮毛制品,部分蔬菜仍由内蒙古自治区供应),三类商品在省、区分别选购,但必须提报计划、按计划进货和供应。
煤炭由煤建公司划拨指标,特区贸易公司按计划直接向煤矿进货,同矿方进行结算。
四、粮食工作问题
(一)特区的粮、油由特区政府统一经营,特区的粮食管理,实行以特区政府领导为主并接受黑龙江省粮食厅领导的双重领导办法。特区的粮、油计划纳入黑龙江省的粮油计划;特区的粮食政策和制度办法,仍按黑龙江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特区所需粮油,由特区政府根据需要编报计划,报黑龙江省人委审批调给。
(三)特区粮食部门的财务问题,按本通知第一项“关于财务问题”的有关规定处理。黑龙江省粮食厅调拨给特区粮食部门的粮油商品作价及其费用、损耗的负担,按中央粮食部规定的粮食系统内部粮油商品调拨作价办法办理。
(四)执行上述规定的有关具体事项,由黑龙江省粮食厅和特区政府共同协商解决。
本规定自1965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