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关大兴安岭特区财贸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座谈会讨论记录的批复
对有关大兴安岭特区财贸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座谈会讨论记录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65]财工中一曾字第453号
[65]商劳联字第229号
[65]粮农字第36号
[65]银工乔字第77号
[65]林厅企罗字第185号
对有关大兴安岭特区财贸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座谈会讨论记录的批复
大兴安岭林区会战指挥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大兴安岭特区政府,大兴安岭特区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内蒙古区分行:
关于大兴安岭特区财贸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座谈会讨论记录收悉。我们认为这次座谈会开得很好,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发大兴安岭和成立大兴安岭特区政府的指示和四部一行关于大兴安岭特区政府有关财贸工作规定的联合通知,对中央文件进行了学习,在深入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一些具体问题进一步认真进行研究,提出了解决意见,这对正确执行中央的指示,保证大兴安岭林区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同意讨论记录中对已解决的问题所提出的处理意见,请有关单位按照讨论记录的解决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至于讨论记录中尚待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目前也大部分得到了解决。有关税务、人民银行、建设银行的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建设银行总行业已分别下达通知。
邮电方面的问题,邮电部即将发文。
特区所属范围内征收的房地产税、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同意暂留给特区,作为地方性的财政开支。
特区1964年度和1965年第一季度所发生的商粮运杂费,其中应由林业负担的部分,林业部已下文处理。
特区所属各业务单位所需基本建设投资,统一由特区政府编报计划,经林业部审查报国家计委审批。但邮电、银行、税务部门的开办费和邮电用的车辆、收发报机等设备仍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安排解决。
关于资金问题。经营商业、粮食和农副业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财政部正在核批中。其它所需资金,林业部已分别作了答复。
特区所需油毡纸,已由林业部报请物资部研究解决。
政企合一后,政府和企业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不一的问题,可按林业部[65]林劳资昭字第16号“关于政府合并到企业中的干部工资是否加系数等问题的批复”执行。特区一级政府干部仍按原有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执行。关于企业所在地区(镇)政府干部实行劳动保险待遇的问题,报省工会同意后即可实行,并报部备查。
特此批复,希即遵照。
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