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关大兴安岭特区财贸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座谈会讨论记录的批复
对有关大兴安岭特区财贸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座谈会讨论记录的批复
关于大兴安岭特区和鄂伦春自治旗有关问题的座谈纪要
为了解决特区和鄂伦春旗之间存在的有关问题,于9月10日在北京进行了座谈,参加座谈的有:林业部罗玉川、韩中一、文晓征,财政部季孟飞,内蒙古党委王逸伦,呼盟委苏林、孟祥祯,鄂伦春旗委沙革等同志。座谈会首先听取了沙革同志关于加格达奇镇移交给会战指挥部领导以来的情况和目前存在的有关问题的汇报,然后就沙革同志汇报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大家认为自大兴安岭林区特区政府筹建以来,工作有了很大开展,各有关方面都给予了很大地支持,实践证明,开发大兴安岭林区,不仅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极重要意义,而且对地方特别是鄂伦春民族的繁荣发展也有极重要意义,因而受到了鄂伦春民族的热烈拥护和支持。但是随着会战区建设的发展,有必要把特区管辖范围及早确定下来。
(一)根据中央1964年8月10日关于在大兴安岭地区建立特区政府的决定,本着有利于林业建设,有利于民族团结,便于领导、便于工作的原则,初步商定特区与鄂伦春旗区划界限,暂以林区规划方案为依据,将松岭和南瓮河两个公司的范围划归特区管理,即将鄂伦春自治旗的东至嫩江沿岸,南起古里河口,沿多布库尔河分水岭,经大二根河和欧肯河源、白桦泊、塔列吐河和小奎勒河的分水岭,西由老道口起,沿多布库尔河同阿里河分水岭,北至伊勒呼里山,划归大兴安岭特区政府管辖。
(二)对几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意见:
1、在特区未正式进行普选、人代会未成立以前,除原有本届旗人民代表仍参加代表会议外,为了工作需要,松岭公司可派出职工代表列席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2、关于税收问题,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完全由特区统一征收上缴。另一种是考虑到民族地区区域自治的特点,将上述地区的征收额全部交给内蒙古自治区或鄂伦春自治旗。至于采取哪一种办法,由中央财政部进一步研究后再定。
3、关于狩猎问题,区域划定后,在非禁猎期,仍应允许鄂伦春人在特区管辖地区进行狩猎。
4、护林防火问题,划给特区管辖地区内由特区负责,但双方应加强联防协作,相互支援。
5、物价问题,双方应加强联系,尽量缩小地区差价,避免相互间相差悬殊,以利于生产建设和民族团结。
6、除上述议定的问题外,有关农林牧副各项生产、公安司法、交通、文教卫生、财贸等方面的行政工作均由特区统一管理。
一九六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