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伊春、大兴安岭地区财政体制的报告
关于建立伊春、大兴安岭地区财政体制的报告
关于建立伊春、大兴安岭地区财政体制的报告国家计委并报国务院:
我们对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龙革发[1973]352号文“关于伊春、大兴安岭两个地区建立财政体制的报告”进行了研究,并于今年6、7月间派人前往林区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征求了省、地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黑龙江省伊春、大兴安岭两个林区,是在1964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以原林业部领导为主的“特区”。在政权组织上实行“政企合一”。在财政管理上,行政事业经费采取由林业企业利润开支的办法。这种管理办法适应了当时林区开发建设前期,单一的林业经济和地方性的财政开支不多的特点,促进了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现在,随着林区各项生产建设和政权建设的发展变化,在财政管理体制上需要相应地进行改进和调整。
第一,地方政权建制改变,辖区扩大,林业企业下放。1970年4月1日,省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批示,将原由林业部领导为主的两个“特区”,改为省辖专署一级的“地区”,同时划入5个县(旗)(嘉荫、铁力两县划入伊春地区,呼玛县、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划入大兴安岭地区)。在这以前,林业企业也已下放地方管理。由于划入的5个县(旗)是一级财政,而两个地区还没有建立一级财政,地区政权和财权不相适应,不利于地区党委加强财政工作的指导。
第二,原来的单一林业经济,已经发展为多种经济。1964年伊春地区的地方工业还是个空白点,全区只有两个农机修配厂,到1973年末全区有冶金、燃化、建材、轻工业等各种地方工业200多个,农业生产、商业网点和文教卫生事业也有了相应的发展。因为地区不是一级财政,这些地方性的生产事业所需投资没有资金来源,因此影响林区、地方工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并出现了挤占林业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资金的现象,影响林业企业的经济核算,如伊春地区各项行政事业基建开支,仅1971年到1973年,即挪用林业企业“更新改造资金”1000多万元。这种把地方建设投资包在林业企业生产投资内的办法,既不适应地方建设事业的发展,也影响林业生产资金的管理。
第三,坐支林业企业利润的地方性开支越来越大,不利于调动林业企业生产积极性。1964年,两个“特区”坐支利润的行政事业经费只有900余万元,1973年末达到2680多万元,增长近2倍。另外地方工业、农业、商业等企业亏损630万元,也由林业负担,两项合计坐支林业利润3300余万元,占林业企业当年实现利润三分之二。这就不能切实体现林业企业生产的财政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林业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根据以上情况,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经研究,拟同意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将地方财政和林业企业财务划开,建立伊春、大兴安岭地区级财政。建议自1975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财务分开后,有关两个地区的地方基建投资、物资分配、事业计划等,建议由省有关部门相应归口,纳入计划,防止脱节。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也感到两个地区的行政事业管理机构比较庞大。1973年末,地区直属的局、委、办,伊春有40多个,大兴安岭有60多个;两个地区地直机关人数都在千人以上。建议省革委会根据两个地区的特点,按照“精兵简政”和增加生产,厉行节约的原则适当调整。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财政部
农林部
一九七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