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原行政区划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原行政区划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原行政区划的通知
中发[1979]42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宁夏省(区)党委、革命委员会,省(区)军区,并北京、沈阳,兰州军区: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国防建设,中央、国务院决定恢复内蒙古自治区1969年7月的原有行政区划。现通知如下:
一、将现属辽宁省的昭乌达盟,吉林省的哲里木盟和科尔沁右翼前旗、突泉县,黑龙江省的呼伦贝尔盟和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甘肃省的额济纳旗、阿拉善右旗,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阿拉善左旗,从1979年7月1日起划归内蒙古自治区。
二、内蒙古自治区恢复原行政区划后,在工矿企业建设上,要注意照顾历史形成的协作关系和物资供应渠道,实行经济管理的原则,以利于生产的发展。
(一)昭乌达盟、哲里木盟、呼伦贝尔盟和科尔沁右翼前旗、突泉县、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额济纳旗、阿拉善左旗,在划回内蒙古自治区后,从1979年7月1日起,经济建设、生产计划,都由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基本建设投资、事业费、行政开支等,按1979年计划1:3径,由辽、吉、黑、甘、宁五省(区)如数划交内蒙古自治区。
(二)统配、部管物资的供应指标和一、二类商品的购销调拨指标,按新的行政区划划分。已经下达到辽、吉、黑、甘、宁五省(区)的,由五省(区)划转内蒙古自治区,由地方负责供应的二、三类物资和三类商品,1979年内仍由辽、吉、黑、甘、宁五省(区)继续安排。商品的供应、调拨关系,1979年暂不改变。
(三)关于煤炭和电力工业。行政区划变更后,平庄矿务局、霍林河矿区、伊敏河矿区、扎赉诺尔矿务局,改为煤炭部直属企业;矿区党的关系由内蒙古自治区管理。昭乌达盟境内的元宝山电厂、哲里木盟境内正在建设的通辽电厂和正在筹建的霍林河电厂,仍为电力部直属企业。生产的煤炭和电力,除供应当地需要外,主要供应辽、吉、黑三省使用。生产建设所需的技术力量、劳动力和属地方供应的物资,应由辽、吉、黑、内蒙古四省(区)分别负责。根据需要划给矿区的副食品生产基地,由矿区管理。
(四)为了有利于林业生产的发展,按1966年4月国务院115号文件批复精神,将鄂伦春自治旗的加格达奇、松岭两区,仍归黑龙江省领导,原属地权不变,税收归内蒙古自治区。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和牙克石林业管理局改为林业部直属企业。为保障林区生产、生活,已建的工厂、农场、副食品生产基地仍由林区管理。
(五)吉林省正在科尔沁右翼前旗兴建的察尔森水库,在行政区划变更后,仍由吉林省负责续建,水库建成后,由吉林省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参加管理。对水库淹没区,由吉林省商同内蒙古自治区做好居民的迁移安置工作。
(六)国营农场、牧场,按行政区划确定隶属关系。从黑龙江省划到内蒙古自治区的国营农场,仍按现行办法。投资和主要物资,由农垦部直接供应。
三、军事工作:
(一)现驻原东三盟和西三旗的边防部队、军分区及直属分队、人武部,随着行政区划的变更,改归内蒙古自治区建制领导。内蒙古军区仍归北京军区建制领导。边防斗争、内卫和民兵等工作,统由内蒙古军区负责(边防部队和边防斗争工作的移交,待通信等工作调整好以后再进行)。
(二)沈阳、兰州军区驻内蒙古地区的野战部队、守备部队,其建制领导关系不变;国防工程、战场建设等,仍由该两军区规划建设。内蒙古自治区应予积极协助。
(三)战时,东三盟和西三旗的军事行动,仍按现在大军区作战分界线,分别由沈阳、兰州军区指挥。
(四)东三盟的人防、城防建设,由沈阳军区与内蒙古自治区协商,统一规划,分别组织实施。
四、关于党、政、财、文等工作的具体交接事项,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召集有关省(区)革命委员会商定,军事工作的交接,由总参谋部召集有关军区商定。
五、各项交接工作要积极稳妥,扎实细致,按条件成熟程度分别进行,争取在1979年内完成,并将交接情况报告中央和国务院、中央军委。
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原行政区划,对进一步调动内蒙古自治区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展大好形势,加速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内蒙古自治区和有关省(区)、部队的党委,一定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广泛发动群众,深入批判林彪、“四人帮”破坏民族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罪行,要普遍深入地进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切实搞好战备工作,团结一致,共同努力,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成为一个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边疆。
这个通知请先在内部传达并进行准备,在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再正式公布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