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伦春、莫力达瓦两旗划回呼盟建制有关财政、财务工作交接书
关于鄂伦春、莫力达瓦两旗划回呼盟建制有关财政、财务工作交接书
关于鄂伦春、莫力达瓦两旗划回呼盟建制有关财政、财务工作交接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42号文件和六省区关于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原行政区划交接工作会议纪要和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划回内蒙建制有关财政工作交接协议精神,在呼盟盟委和大兴安岭地委、地革委的统一领导下,经过盟、地财政代表的具体协商,对鄂、莫两旗划回呼盟建制后,有关财政、财务交接问题商定如下:
第一部分,财政收支预算有关问题。
一、关于1979年收支预算指标的划转。
1、鄂、莫两旗财政收入指标原定为1355.8万元,经协商按原定的收入指标数由大兴安岭地区通过黑龙江省划转给呼盟。
2、鄂、莫两旗财政支出指标原下达数为1282.1万元,经协商调增教育师范班经费1.2万元,调整后的总支出指标为1283.3万元,作为基础数划转的为1080.9万元。其中:莫旗681.4万元,鄂旗399.5万元。
3、大杨树地区原列地本级预算的企业单位,有大杨树煤矿,这次由大兴安岭地区交给呼盟,大杨树煤矿原核定亏损指标为212万元,一次性支出93.4万元。
二、关于预算执行截止期和缴拨款的划转问题。
1、凡是大兴安岭地区划归呼盟的国家预算内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其财政预算缴拨款关系,从1979年9月1日起,一律按照新的隶属关系办理。
2、大杨树煤矿1至8月份已拨补的亏损135.07万元,共同核对签证后,呼盟财政局于9月20日前,通过人民银行一次汇还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开户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账号82001号)。
3、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1至8月底借给鄂、莫两旗和大杨树煤矿的财政款项,由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开列清单,经与鄂、莫两旗财政科和大杨树煤矿财务科核对无误后,由呼盟财政局在9月20151前通过人民银行一次汇还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开户行同上)。
4、大兴安岭地区用机动财力给鄂、莫两旗安排自筹基建和各项行政事业费,已由大兴安岭按既定计划数拨足,不作为预算指标划转。
三、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鄂、莫两旗提出工商农牧企业和财政挂账待处理问题总计136.5万元,其中:工业20.5万元,商业88.7万元,供销10.7万元,文卫1.3万元,财政13.8万元。呼盟意见这些问题都是在1969年划区后发生的,不应由呼盟解决,呼盟也无力解决,应由大兴安岭作为特殊问题一次处理;大兴安岭认为上述挂账是从1959至1977年多年来造成的遗留问题,应按中财部对历年挂账暂不处理,待清产核资后统筹安排的精神进行处理。
2、到1978年末,鄂、莫两旗行政机构超编444人(包括挤在企、事业费中开支的行政人员和莫旗消防队10人,无编制,也无经费)。呼盟要求大兴安岭地区给予解决;大兴安岭认为,两旗超编问题确实存在,解决办法应按省、区财政局交接协议书第4条第3项黑龙江省意见处理,即:“这个问题存在,也是全国性问题,国家对省未解决。省对划出的盟、旗也无力解决。”
3、关于小额贷款基金问题,截止1979年6月末,已贷给莫旗小额贷款没有回收部分为96964.80元整。经研究,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金额指标通过黑龙江省财政局划转给呼盟。
第二部分:林业企业划转地方交接有关问题。
一、关于1979年利润指标的划转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划出大杨树商业分局,大杨树商管处,大杨树煤矿商店,大杨树二综合商店,大杨树综合站,大杨树新华书店共6个单位亏损指标7.7万元,由中央林业部通过中央财政部划转给呼盟。
二、关于1978年度决算移交数
1、国家流动资金2657500元。
2、固定资产原值2664245.97元。
3、年末欠交利润40422.57元。
4、专用基金结存数104597.38元。
(1)更改资金71670.34元。
(2)大修理基金4086.76元。
(3)职工福利基金10111.04元。
(4)利润留成18729.24元。
5、大杨树镇商业分局1978年亏损欠退67442.18元,由大兴安岭地区商业局负责退补。
三、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大杨树商管处、大杨树综合站悬案挂账资金,可按新的隶属关系在清产核资中处理。
2、划出单位的借款,要由呼盟财政局一次在9月20日前还清。欠款要汇到大兴安岭林管局,开户行:加格达奇区支行,账号:422002。
本交接书共印一式50份,发至大兴安岭地区和呼伦贝尔盟党委、革委、计委、财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鄂莫两旗革委、财政科各一份。并抄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林业部,原件存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
本交接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呼伦贝尔盟财政局代表
刘国城签字
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代表
邢志庸签字
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