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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兴安岭地区革委会改为行政公署

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兴安岭地区革委会改为行政公署


  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革委会改为行政公署的通知
  黑发[1980]40号
  大兴安岭地委、革委会,省直各部、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大兴安岭行政公署,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改革后,地委作为省委的代表机关。
  一九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