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婚姻、家庭
第五节 婚姻、家庭
一、婚姻
1949年底,鸡西县15周岁以上人口79692人,占全县总人口127711人的62.4%。其中,未婚人口31000人,占15周岁以上人口的38.9%;有配偶人口43990人,占55.2%;丧偶人口4463人,占5.6%;离婚人口239人,占0.3%。1950年以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婚人口所占比重逐渐减少,有配偶人口比重逐渐增多。1953年底,15周岁以上人口66817人,占同年底全县总人口的38.84%。其中,未婚人口24385人,占15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36.5%,比1949年降低2.4个百分点;有配偶人口39550人,占59.2%,比1949年底增加4个百分点;丧偶人口2672人,占4%;离婚人口210人,占0.3%。1954年以后,全县人口的婚姻构成,逐渐向稳定方向发展,女性初婚年龄逐渐由低向高变化。1949—1973年,女性平均初婚年龄一直在18.6—20.1周岁之间波动。其中,有23%的女性平均初婚年龄低于新婚姻法规定的20周岁。1974—1980年期间,女性初婚年龄提高到20.2—23.2周岁之间波动,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初婚年龄。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市15周岁以上人口增至514558人,占全市总人口的67.11%。其中,未婚人口162460人,占15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31.57%;有配偶人口322877人,占62.75%;丧偶人口26313人,占5.11%;离婚人口2908人,占0.57%。1985年,女性初婚年龄已达23.8周岁。其中,城镇女性平均初婚年龄25.2周岁,农村22.1周岁,城镇高于农村3.1周岁。
二、家庭
1931年底,鸡西地区平均每户人口5.89人,两代同居约占85%,三代同居占13%。同居占13%。1941年底,鸡宁县每户平均人口增至6.47人,两代同居户下降到62%,三代同居户上升到21%,约有5%是四代同居户。1946年底,每户平均人口增至7.85人。1947年后,家庭规模逐渐缩小,1949年底,每户平均人口减至4.75人,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每户平均减到4.63人。1960年底,全市有家庭生活的人口占73.9%,集体户口中的人口占26.1%。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时,每户平均人口5人。由于集体户单身人口多数成家,有家庭生活户增至97.8%,单身户仅占2.2%。1965年后,每户平均人口逐渐减少。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每户平均人口4.48人。其中,一代人家庭户占全市总户数的3.68%,两代人家庭户占68.95%,三代人家庭户占14.42%,带有亲属或非亲属户占12.94%,单身户占0.01%。1985年底,每户规模又缩小到3.9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