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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规划管理

第六节 规划管理


  一、城市用地管理
  1959年前,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城市发展的大体框架审批。1959年后,按《鸡西市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建成区的用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规划区内的农村土地征用前,由农村耕种使用;征用时,由建设单位申请,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手续。凡占用城区土地或征用农村土地的建设项目,位置的选定,占用土地范围的大小,均由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文件,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定额指标审查批准。
  二、建设工程管理
  1960年,市人委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土地和征用的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铺设道路和地下管线,包括军用、民用、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性、半永久性的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需持建设计划和申请报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以确定建设位置、地面控制标高、建筑密度、建筑层次、建筑立面以及环境协调等设计要求,审批周期不超过10天。施工前,由规划局实地放线定位。竣工验收后,竣工图纸报送市规划局存档。
  1982年,市政府规定城市建设走统一规划、集中改造、综合开发的道路,审批程序由多家联合,改为市规划管理局审批。大型工程项目和公共建筑选地等,由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开现场讨论会,最后由规划管理部门下发批件。
  三、私人建房管理
  1957年,私人建房的审批与管理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大革命”中,私人建房处于无政府状态。1980年以后,对私人建房审批严格控制。凡是被批准的私建工程,均由市规划管理局实地放线定位,由所在单位保证职工按批准的要求施工,否则由单位派人拆除,罚款由单位代交。建房个人要交保证金,按标准要求建房者,竣工验收后,返还保证金。对未经批准而私建滥建的,视情节 不同予以强行拆除或罚款。
  四、临时设施管理
  1982年,市政府规定在规划区范围内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一般使用期为2年,临时设施一般为1年,临时商服网点使用期一般为半年。从当年开始,市规划局以不影响市容、交通、方便群众、有利经商为原则,统一图纸,按图建设,在鸡冠、恒山、滴道、城子河、梨树、麻山6区和各乡、镇开设商业、服务市场。鸡冠区园林路、广益街、永昌街、向阳街、新华街、康乐街市场,按市规划局统一设计建成封闭、半封闭式专业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