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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房产管理

第二节 房产管理


  一、公房
  公房管理1945年,鸡宁县解放后,全县没收沦陷时期遗留的少量房产,由县民政科代管。1949年8月,鸡西县人民政府制定《鸡西县城市房屋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鸡西县城市区域内所有之一切敌逆产及政府代管不动产均为公产。”“本府设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房管会),负责统一管理城市所有之一切公产及代管产的分配、登记、出租、收租、检查(修缮)、地基等事宜。其它任何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厂和个人,不得私自占有与占用”。1954年,建立鸡西县房地产管理处,并在滴道、恒山等地设房地产管理所。1957年接收梨树区、麻山区房地产管理所。“文化大革命”期间,房地产资料大部分散失、损坏,房地产管理失控,私盖乱建房成风。1976年3月24日,市革委发布《鸡西市房产、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市各街道居民委员会设立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和护房(地)小组,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搞好房地产管理。12月,市房地产管理局重新组建,各区房地产管理所改为房地产管理处。
  1978年,在全市进行房屋普查、登记,建立档案、卡片,发放新证照。同时,针对一些租用公房的单位和个人私改、乱让、圈占院墙、损害房屋设备、不缴纳租金、房前屋后任意挖窖、接房等问题,市革委制定《鸡西市城镇房地产管理细则》,规定凡租用公产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使用证后方能迁入。不准私迁、强占,对强占者经说服教育仍不迁出的,由房管、公安、所在单位共同予以强迁,损失由其个人负责。用房单位或个人对所租房屋全部或部分不需用时,应无条件交还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分配,不准私自交换、转借、转租,违者收回房屋另行分配或按原租金标准的50倍征收租金,由所在单位代扣,直至搬迁倒出。
  1984—1985年,开展全市性房屋大普查,摸清全市房屋底数,健全档卡资料,并将普查成果于年底上报省建设委员会。
  公房分配新中国成立初期,公房由县房产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直接通知到个人。1957年建市后,经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由房地产管理处(科)审查,经城建局和主管市长研究决定,由房地产管理处分配到个人。1979—1980年,为加强分配房屋的管理,新建房屋由个人申请,单位提出用房报告,房管科汇总提出分配意见,房地产管理局党委讨论决定,由房管科办理实施事宜,分配到个人。旧房分配由房地产管理处决定。1981年,由于人多房少矛盾较大,对新建房屋由个人申请,单位提出用房报告,房地产管理局汇总提出分配意见,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将指标分配到各用房申请单位,由单位决定分配到个人。对倒出的部分旧房,也由市长办公会议同时研究决定。日常自然搬迁倒出的旧房,由房地产管理局党委(组)讨论决定分配。为控制和缓解新建楼房层次分配上的不公和矛盾,采取有领导人参加,房管部门主持,分房对象在场,当众抓阉,然后开给房屋使用证,领取钥匙。
  公房租金1949年,鸡西县凡使用公产和代管产及地基者,除各机关、部队、学校、公营企事业单位及群众团体外,均须每月向房管会缴纳定额租金,每平方米租金最低为0.05元,最高为0.155元。城市工人、军人、烈属及贫民,经区政府许可并开具证明后,经房管会调查属实贫困或需要照顾者,可酌情减免其应纳租金的1/3、2/3或全部。凡属群众性合作社使用公有房子,其租金一律按50%予以长期优待。1972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管理、维修、税金等3项因素,正式制定了居民住宅和公企用房等租金标准。

  1972年租金等级标准表
  4-6-1
          计算单位:元/平方米



  1982年,市政府根据一些单位或个人长期拖欠房屋租金,收缴租金办法混乱而造成漏收,乱改租金标准等现象,决定对拖欠房租者,每月加罚20%的滞纳金。连续拖欠3个月以上租金者,超出期间加罚40%。情节 严重者,房管部门有权收回房屋另行分配。民用住宅按居住面积计租,企事业用房按建筑面积计租。
  1985年,对工、商用房,按房屋实际状况和用途,区分3个等级收租。对改变用途的拨用房户,实行起租按八项因素计租。对住宅改为门市房和改变原用途的房户,实行议价房租。对动迁安置户,实行混合房租(超面积部分收议价房租)。
  新建楼房,鉴于层次不同,收费标准也不一。一层为标准租金,二层减5%,三层减10%。后经总结和实践改为:二层高度结构的一层减5%,二层加5%;三层高度结构的一层减5%,二层加5%,三层为标准租金;四层高度结构的一层减10%,二层、三层各加5%,四层为标准租金;五层高度结构的一层减10%,二层加5%,三层加10%,四层为标准租金,五层减5%;六层高度结构的一、六层各减10%,二、四层各加5%,三层加10%,五层为标准租金;七层高度结构的一、七层各减10%,二层加8%,三、四层各加10%,六层减8%,五层为标准租金。
  公房修缮1949年,鸡西县政府规定,凡(日伪)已破坏不能用之公有房屋,欢迎各机关单位及市民投资修复。但必须向房管会领(取)房产维修许可证后方可动工,修复之房屋所有权仍属公产。
  1957年后,拨用公房和住宅小修、小补均由使用单位和住房者个人负责。1978年后,为加强修缮和经常维修、养护,保证使用安全,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明确规定公房租金70%用于养房。但由于市财力紧张,所收租金除房地产管理局职工工资和各项费用外,只能进行零修、碎补,维持不倒、不塌、不漏、防寒,无力改造危房。同时采取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一直维持到1985年底。
  二、私房
  私房管理1946年,鸡宁县政府为摸清私房情况,发出公告并进行私有房产的登记、发照。1956年1月,对全县1.1万平方米、207户私房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年末全部结束,经租定息面积为7000平方米,经租不定息面积为4000平方米。因认识不清弃房出走的43户、3000平方米无主房进行代管。1965年,由于私房大量增加,进行第二次私房普查、登记,换发产权执照,建立私产产权、产籍档案、卡片。在“文化大革命”中,私产资料全部散失,造成私产房屋底数不清,产权、产籍不明,管理混乱。1976年,恢复市房地产管理局后,充实私产管理人员,加强业务管理。1978年,通过重新普查、登记,更换和发放证照。私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82年,市政府发布管理细则,明确规定私房有合法证照,受法律保护,私房所有者必须遵守有关房地产管理政策,服从房管部门的管理。不论自住或出租均应向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等10条规定。1983年,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1956年在社会主义改造中私房遗留的问题进行逐户调查。至1985年底,已查清在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改造的207户私房主,有76户需返还房屋资金517万元。准备由地方财政拨款1/3,住房者单位补贴1/3,从征收的城镇土地费中解决1/3,进行逐户落实。
  私房租金沦陷时期,私房租金以米价计租,1户私房租金为22.5公斤大米。鸡宁县解放后,以东北流通券计租,1户私房租金为7500元。1949年,鸡西县人口增多,私房租金逐渐抬高,房主与房产之间矛盾加剧,有的房主撵房户搬家,有的拒不付租,有的转租、转借,有的拆毁房屋设备。1950年,县人民政府为控制抬高私房租金,解决房主与房户之间的矛盾,制定了“不准抬高房租”、“不准随意撵房户搬家”和“房户要按期交租,不准转租、转借”、“不准随意拆添房屋设备”等规定,使房主与房户之间的矛盾得到解决。1956年,对私房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私人出租房屋冷落。1978年后,由于各项事业发展,人口猛增,各项政策放宽,私房出租又活跃起来,私房租金也随之抬高,1户15—20平方米的砖混房屋,每月租金先为10元,后为15—20元。1982年,市政府规定,私房自住有余可以出租,但不得高于公产房屋租金的30%。1983年在深化改革的形势下,为放开、搞活私房租赁市场,市政府对私房租金不加干预,由租赁双方按房屋面积、结构自行商定。1985年底,1户15—20平方米的私房,租金30—35元。
  郊区农民住宅管理1957年后,由农林水利局农政科管理郊区农民建住宅宅基地的审批。1979年,市建委设乡建科,兼行使郊区农民住宅管理职能,但仅限于统计、报表等一般性业务,对房屋没有进行过实质性的管理。1983年,市建委设乡镇建设管理处,区、乡设房管所。1985年,根据郊区农民随意建住宅,变更房屋结构,产权产籍不明,难辩继承、分割、受赠等实际问题,进行全面房屋登记调查。规定村镇房屋所有者,要持有产权证照,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结构变更,要办理所有权转移或结构变动登记手续。新建、翻建和扩建房屋,要经所在地乡建部门批准,持建筑许可证或土地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执照,办理所有权证照,使郊区农民住宅的管理逐步纳入正轨。
  ①(1)用于动力生产或水蒸气过大房子(公用房)每平方米每月另加10%。
   (2)楼房每层递减(二层减5%、三层减10%)。
  ②(1)房龄每5年递减0.01元。
   (2)墙厚不足50厘米者,每减少10厘米递减总价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