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房屋交易
第三节 房屋交易
一、公房交易
1980年以前,公房与公房之间的交易一般都经组织决定,在新建、撤销单位或机构扩大、压缩、合并、分开等变动中,发生的房屋购买、出卖事宜,均按固定资产帐面房屋款额,通过银行办理转帐划拨的形式进行交易,变更产权产籍。1984年,除上述交易形式仍然存在外,在改革中出现商品房的交易。有些机关、商业、服务、邮电、银行等部门,为有关地区增设便民网点而购买商品房。由于商品房根据基本造价、拆迁补偿、拆迁安置、贷款利息、利润等构成售价,每年的价格随着建筑材料和市场价格提高而提高。同年每平方米为450元。1985年,每平方米为690元。
二、私房交易
1945年前,私人房屋交易一般由中介入向买卖双方个别议妥交易事宜后,在指定日期买方准备酒席,亲友和四邻到场,有的还邀请长者参加,由代字人以卖方的名义书写何人、因何将房卖给何人,房屋座落位置,边框四至,款额,以及卖方、买方、中介、中保、中见、代笔等人姓名的私契(也叫白契)一式两份,当众宣读,依次画押,然后开席畅饮恭贺成交。1946年,鸡宁县政府为便利私人房屋交易,规定统一由民政科(后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并代办估价、立契、过户、发照等事宜,旧的私房交易习俗至此废止。1976年,市革委规定,凡私人买卖自有房屋必须经房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房管部门审查批准私自买卖房屋,经查明后,根据情节 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房价10—15%罚款,买、卖双方各半。1982年,经核定成交的共1322户。
三、公私房交易
1980年前,为解决急需的住房,公家向个人购买,房地产管理局购买的房屋划为公产,单位购买的房屋划为自管产。交易办法是:房地产管理局购买私人房屋,经市政府批准买房计划后,选中房屋,按结构、面积、建房年限及位置,确定交易价格,经卖方同意后付给现款,房屋即归公产所有,分配给急需的单位或个人。单位购买私房,选中房屋付给现款,房屋划归自管,作为办公或生产车间或职工住宅使用。一般均高于国家规定的价格。有些单位急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用高于国家5—8倍的价格直接向私人购买房屋,使私房价格越抬越高。为了煞住擅自高价购买私房之风,1982年,市政府作出规定,各单位原则上不准购买私房,因特殊情况需购买私房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房地产管理部门做价后进行交易。1984—1985年,公产房屋和单位自管房屋增加,在配套齐全的商品房出现和个人靠国家供给房屋极端紧缺的形势下,房屋交易出现私人向公家买房。两年全市建商品房3.3万平方米,除安置动迁户和困难户1.3万平方米外,其余360户、2万平方米房屋全部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