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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城镇土地管理

第五节 城镇土地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鸡西县的城镇土地无人管理。1965年,虽然经土地管理部门普查丈量、绘图、建档、立卡。但土地仍然属各单位和个人所有,任意占用、分割、扩大面积,有的把土地做交换条件而从中渔利。1966年,虽将城镇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取消地产税,缴纳使用费。但处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无人管理,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仍然无偿使用。1976年,市革委作出城市土地(包括企、事业单位已征用的土地)均为国家所有,统一由城市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定。
  1977年,市革委决定城镇土地使用费由鸡西市房地产管理局收缴后,阻力很大,一些单位拒付。到1981年,出现铁路部门自己收缴辖区内土地使用费,郊区土地部门收城镇一部分(城乡混居区域)土地使用费的现象。1982年,市政府明确规定:凡全民所有制(包括矿区)、集体所有制的单位以及个人使用市、区(镇)内土地,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过期不交者按月扣罚10%的滞纳金。
  1985年底,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占用土地1423.3万平方米,集体所有制单位占用土地103.8万平方米,当年仅收缴部分土地使用费36870元;私人占用土地1141.6万平方米,当年收土地使用费1737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