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环境监督
第四节 环境监督
一、污染收费
1981年,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开始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113万元。其中,80%用于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20%用于环境保护部门购置监测仪器和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1982年,全市收缴超标排污费96万元。其中,用于鸡西发电厂覆盖临时贮灰场20万元,用于滴道洗煤厂治理煤泥废水25.7万元,用于鸡西煤矿机械厂治理电镀废水1.89万元,用于鸡西矿务局锅炉消烟除尘改造12.2万元。1983年,全市收缴超标排污费145万元,用于煤矿专用设备厂、鸡西发电厂锅炉、鸡西矿务局锅炉消烟除尘改造11项污染治理补助投资78.5万元。1984年,全市收缴超标排污费243万元,用于城子河区建筑工程公司、鸡西发电厂、鸡西矿务局锅炉消烟除尘改造99.4万元。1985年,全市收缴超标排污费146万元,用于市中心区集中供热补助投资、矿务局系统锅炉消烟除尘改造等12项污染源治理补助111.6万元。
二、实行“三同时”制度
1980年后,市坚持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工程,有关对废水、废气、废弃物和噪音的控制和综合利用等环境保护项目,以及美化环境、绿化厂区等措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985年,全市凡是不符合“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列入计划,施工主管部门不批准开工,主体工程竣工后不予组织验收和批准投产。矿务局煤矸石试验电厂建厂时,将环境保护工程项目(贮灰场)列入计划。但由于贮灰场地点选择不当,拦灰坝低,处理冲灰废水能力小。冲灰废水排入滴道河后,淤塞河道,污染水体。据此,主管部门未批准其投产。经过“三同时”补课,加高加固坝体,提高日处理废水(1万吨)能力后,方准予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