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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劳动保护

第八节 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
  1950年,鸡西县贯彻劳动部颁布的《工厂卫生暂行条例》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全县工厂和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
  1952年,鸡西县粮食科制米厂二班一位组长左臂被机器碾碎。县政府以这一事故为典型,在全县工厂和建筑施工企业中进行安全教育。1954年7月,鸡西县在贯彻全国劳动保护会议精神,健全全县企业安全机构的基础上,检查了全县6家工厂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在全县企业中进行安全教育和建立安全制度。鸡西发电厂在厂内推广旅大市《安全写实手册》制度。
  1958年7月,市劳动局劳动保护科统管全市工厂、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但由于“大跃进”中片面强调高指标、高速度,一些生产指挥人员不顾安全瞎指挥,造成工人违章 作业,伤亡事故连续发生。同年11月3日,鸡西矿业学院机电厂冲天炉铁水落地发生爆炸,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1960年1月14日—2月13日,丰乐、平阳、滴道河人民公社水利工地相继发生死亡事故,死亡3人。全市全年死亡204人,重伤102人,轻伤8814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安全规章 制度被破坏,仅1971年1—7月,全市共死亡54人,比上年同期上升54.5%,重伤85人,轻伤9054人。
  1975年,全市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精神,对发生事故做到“三个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鸡西市委严肃处理了1974年9月14日鸡冠区红砖厂新建串窑塌陷,造成死亡6人、重伤15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和1975年8月12日发电厂失火造成直接损失净值52万元的重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者。1978年,全市各类事故死亡184人(其中,工业生产事故154人,交通事故21人,火灾3人,其它6人)、重伤270人、轻伤16740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项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相继恢复。1983年,市政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985年,市政府制定《西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办法》,全市企业按职工总数2—5‰的比例配备劳动保护安全监察人员,建筑企业开展2个百日无事故竞赛活动,全年组织52次大型安全检查,参检人员达480多人,重点检查了市橡胶厂、机械厂、砖瓦厂等单位,全市安全形势好转。
  二、工业卫生
  1947年,鸡西矿区恢复生产期间,开始重视工业卫生,采掘工作面实行人工清扫,清除煤尘。1948年,矿务局对25对斜井进行瓦斯含量测定,按內定保安规程,瓦斯浓度超过1.5%即停止放炮。1949年,陆续制作洒水器、喷雾器冲洗井帮巷壁,逐步推广洒水、喷雾机械化,工业场地和工作环境的卫生状况得到改善。1956年,井下作业开始推行湿式凿岩,煤尘明显减少。1959年,市人委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市劳动局、冶金局等单位检查全市31个厂(矿)的51个高温车间和露天作业场所,落实防署降温措施。1980—1981年,全市开展3次工业卫生调查。重点调查了城子河区12户区办企业、恒山区16户区办企业、滴道区16户区办企业及市水泥厂、煤粉厂、橡胶厂喷漆车间,发现6户企业工业卫生差,接触有毒物质职工303人。滴道区16户企业中有19个车间班组,接触粉尘工人489人。根据《工人卫生规程》规定,限期增设通风排毒设备和保护措施,劳动条件有所改善。1985年,矿务局、地方国营煤矿全面推广洒水消尘,使煤尘得到有效控制,一些生产粉尘、有毒物质的工业场地、车间增设了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了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
  三、劳动保护品
  1946年,鸡西矿区开始恢复生产,发给工人安全帽、水靴子和围裙等必要的劳动保护品。
  1953年,矿务局制定第一个《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暂行规定》。同年,鸡西县政府批复鸡西矿务局矿山机械厂、制米厂等企业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暂行规定》。
  1954年12月,县人委发出《关于锅炉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原则规定》。
  1959年5月,市劳动局发出《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指示的通知》,纠正了“大跃进”以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无人过问、发放标准过高、发放面过宽等混乱现象。7月,市劳动局制定出《鸡西市炼铁、炼焦工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草案),并在全市实行。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待遇。
  1980年9月1日,鸡西市开始试行《黑龙江省各企业不同行业同类型工种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修订标准》,企业自行规定的一切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停止执行。
  1985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规定,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制定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对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不准发放使用化纤保护用品,不准将劳动保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保护用品不准转卖。企业制定的保护用品标准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监督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