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
第十节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
新中国成立后,鸡西县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均由各企业自行负责。由于缺乏经验,1956年,鸡西矿山机械厂自制小锅炉发生爆炸事故,1957年,城子河煤矿锅炉出现烧裂事故。
1957年,鸡西市根据劳动部锅炉检查总局《关于锅炉运行应注意事项的通知》,将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纳入劳动科管理。1958年1月,鸡西市劳动科召开全市锅炉登记调查座谈会,对全市300余台锅炉的技术状态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对技术力量薄弱或没有锅炉技术人员的单位,给予技术指导。7月开始,市劳动局对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统一安全监察。
1959年,市人委对锅炉使用、检查、检修、司炉培训等提出严格要求。市劳动局进行第一次锅炉普查,对全市取暖锅炉303台,生产锅炉58台,发电锅炉3台;使用压力0.7kgf/平方厘米以下的26台,0.7kgf/平方厘米以上的338台;热水锅炉74台,蒸气锅炉290台进行分类,逐台建立档案和卡片。
1960年2月,市人委下发《鸡西市蒸气锅炉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在全市锅炉用户中试行。12月,市劳动局、公安局等部门对全市38个重点单位的锅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4台锅炉,令其停止运行,保证了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
同年,市劳动局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蒸气锅炉使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蒸气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和《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暂行规定》,开办2期训练班,培训司炉工人150名。经过考试,发给司炉证,无证者不准上岗。1961年1—2月,市劳动局检查市造纸厂、橡胶厂、白酒厂和矿务局恒山煤矿、总务处、机电厂、结核病医院、鸡西煤矿机械厂等8个单位97台锅炉,对7台不符合规定的锅炉令其停止使用。同年8—9月,市劳动局对矿务局所属单位自制的28台锅炉进行检查,对不合乎质量要求的锅炉责令限期更换。
1965年,全市有锅炉673台。其中,生产用锅炉82台,生活用锅炉587台,发电锅炉4台。对质次、破旧锅炉经过分类排队,分期报废76台;经过检修、降压使用的48台;新增锅炉309台。10月,全市统一换发司炉证。使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作被冲击失控。
1975年,市劳动局对全市锅炉进行全面检查整顿,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锅炉,立即停止使用。并规定,今后凡制造锅炉的厂家必须经市劳动局审查、备案,严禁私制滥造。
1976年,市革委按照国家劳动局《试行蒸气锅炉受压容器事故报告办法》,要求使用锅炉、受压容器的各单位,在发生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后,限1小时内报告市劳动局,并保护好现场,待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查处。3月,市经济委员会、劳动局发出《关于对锅炉修理、制造定点的联合通知》,指定市锅炉厂承担全市锅炉制造。市民政局福利总厂的机械厂承担全市锅炉大修。其它有大修能力的单位,锅炉自修后须经市劳动局检查,确认合格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准使用。
1978年3月,成立鸡西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鸡西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1979年12月,进行第二次普查登记,全市有各种类型锅炉848台,受检的788台锅炉中合格的521台,占66.1%,经过普查整顿,各单位普遍建立健全了锅炉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坚持水质处理和文明生产。
1981年2月,全市蒸发量≥2T/H的锅炉,全部装设了水位自动控制报警器。市劳动服务公司建立锅炉服务队,对全市社会上的司炉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同年,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开始对全市氧气瓶、二氧化碳气瓶、乙炔气瓶实施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所检验合格的气瓶,不准充装使用。
1982年2月,市劳动局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开始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7个环节 进行全过程监察。
1984年,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的检验、服务项目增加到锅炉出厂审验、锅炉安装审验、锅炉定期检验、安全阀校验、压力容器安装验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锅炉水质处理7个项目。
1985年,市劳动局深入贯彻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规程、规则,拟定了锅炉安装队的资格审查标准,成立鸡西市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同年10月,市劳动局在恒山区召开鸡西市首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会议。检验工作进入了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