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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贸市场管理

第二节 集贸市场管理


  一、集市管理
  1916年,蜜西煤矿建矿,黄泥河子(今恒山区)、平阳镇街市商号兴旺,形成集市。1924年,穆棱煤矿兴办,梨树镇商号云集,集市贸易发达。1933年,日本侵略者侵占鸡西地区后,强制实行统制经济政策,集市贸易被迫关闭。
  1948年,鸡宁、滴道、恒山、城子河等地建立农村集市,商品较丰。哈尔滨、牡丹江、宁安、林口等市、县采购人员争相到鸡宁县购物,外地商品也涌入鸡宁县集市。同时,鸡宁县与苏联有边境易货贸易,以大豆等农产品换取日用工业品。
  1949年,鸡西县工商科对集市贸易实行统一管理。恒山、滴道集市设农民交易管理所,对粮油及专卖商品执行国家牌价,其它商品实行议价。1952年,县工商科为打击私商抢购粮食,专设粮食市场,允许农民互相调剂,禁止私商抢购。当年,全县集市贸易额(农民自产商品交易、农民进城交易、农民同国营商业交易),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3.47%。
  1953年,在集市贸易中加强对私商的限制,凡统购统销物资,一律不准私商经营。零星农产品、土特产品,准许私商贩运经营。当年,全县集市贸易额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3.9%。1955年,全县有农副产品集贸市场14处。
  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全部实行公私合营,小商小贩走合作化道路,先后退出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同时,农村实行合作化,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只允许社员出售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产品,集市贸易商品减少,市场规模缩小。
  1957年,鸡西市重新开放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放宽市场管理政策。农民生产的农副产品(包括粮食、油料),在完成统购任务后的剩余产品,可以进入集市贸易。国家商业和委托供销社统一收购的物资,如生猪、大麻等,在完成收购任务后,允许在市场上自由出售;不属于一、二类的物资全部开放,允许自产自销,集市贸易重新活跃。
  1958年,鸡西市对商业企业搞并店升级,许多合作小组进入国营商业,自负盈亏小商店和小摊贩所剩无几。城市农副产品市场虽然存在,但因视市场交易为资本主义,城乡集市贸易冷落,原有的14处农副产品市场只剩下4处。
  1960—1962年的3年经济困难时期,恢复鸡冠、梨树、恒山、滴道、麻山、城子河、柳毛、正阳等14处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参加交易的人数和上市商品数量增多。在恢复农副产品市场最初的44天,成交额33万元。上市各种鱼130.5万公斤、家禽6300只、野鸡2200只、家兔2300只、大蒜0.65万公斤、各种蔬菜5.05万公斤、晒烟0.925万公斤、炕席3000领、土篮子3400副、筐1万个、笤帚4万把,各种商品160种。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市农副产品市场被当作“三自一包”加以批判,全市只保留长青、兰岭、柳毛、红星4处农村集市,关闭10处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农民的农副产品卖不出去,城市居民副食品供应不上,群众很有意见,不少地方被关闭的市场又偷偷地恢复起来。为此,市革委于1969年6月发出关闭自由市场和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通告。国家允许生产队和社员自产自销的产品在农村集市出售,一律不准到城镇和工矿区出售,更不准转手倒卖。城市所有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到农村采购农副土特产品。农村集市贸易,只准出售自产自销产品,严禁统购统销物资、生产资料、工业品、皮、麻、毛等物资上市。严禁弃农经商、走街串巷、流动叫卖,集市贸易范围进一步缩小。
  1972年7月,鸡西市放宽对城乡结合地带农副产品市场的限制,参加集市贸易的对象,从农村生产队和社员,放宽到集市附近的城镇居民。但仍不准开放鸡冠区的农副产品市场。
  1976年,鸡西市推广辽宁省“哈尔套社会主义大集”经验,全市开展整顿市场大会战。推广宁安县农村集市管理经验,把农村集期1日集改为7日集,对上市人员、上市商品严加限制,关闭自然形成的自由市场14处,参加集市贸易的人数从1975年的6万人下降到4.8万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鸡西市对集市贸易政策作了调整。集市贸易由过去农民之间自用有余产品的交换场所,发展成为国营、集体、个体商业,国营、城镇工业企业自销和个体手工业、家庭手工业、农村商品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的商品交换和信息交流场所,集市贸易的经济结构、经济成份、物质基础、生产关系、交易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1979年,集贸市场商品成交额306万元,1980年547万元,1981年886万元,1982年1170万元,1983年1615万元,1984年2144万元。
  1985年,全市有集贸市场44处。其中,城市农副产品市场23处,综合贸易市场9处,专业市场4处,农村集市8处。全市还出现由畜牧部门主办的大牲畜市场,公安部门主办的旧自行车市场,食品和蔬菜部门主办的副食品市场以及恒山区主办的恒山综合贸易市场,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各类市场,构成了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城乡贸易市场网络。商品由过去的几十种增加到四五百种,外来商人一年比一年多。商品成交额增至4987.5万元。
  二、贩运管理
  1980年,市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乡集市贸易情况的调查报告》,允许部分农民在不影响生产、不损害集体利益的前提下,经生产队同意,持生产队证明,从事季节 性鲜活农副产品的贩运;有城镇户口的无职业居民,经街道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证,可从事城乡之间农副产品贩卖;探亲访友,可随身携带少量农副土特产品、水产品到集市出售。但不准利用车、船大量贩运。同年9月,鸡西市进一步放宽长途贩运政策,凡是鸡西市没有的农副产品都可以引进。外地国营农牧渔场、生产队到鸡西市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不受路途远近、数量多少限制。集体商业和有证个体商贩,可以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到农村采购农副产品。
  1982年,市工商局对长途贩运作出新规定:从事长途贩运不受地域、运输形式和时间限制,可以当地买当地卖、外地买当地卖和当地买外地卖,也可以外地买外地卖。贩运方式打破手提、肩挑、马驮限制,车拉、船载均可。
  1983年,市工商局制定《贩运人员管理办法》,凡从事商品贩运者,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审查核准后发给证照。贩运人员领取贩运证明后,半年内未从事贩运者,缴回贩运证明。外来有证贩运人员须经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批准后,方可推销和采购商品。当年,发放贩运营业证照82个。
  1984年,鸡西市工商局制定《贩运人员须知》,规定贩运人员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正当贩运。贩运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县、区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编组后进行贩运活动。当年,发放贩运营业证照121个。
  1985年,发放贩运营业证照143个。贩运活动使全市市场更加活跃,鸡西市生产的大豆、豆饼、豆粕、玉米等产品,远销广东、广西、福建、大连等省、市,年出口量达千余吨,全国各地新鲜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等引入鸡西市市场。鸡冠区市场引进外地大宗商品总量达365万公斤。其中,从广西、安徽、山东等省引进大蒜、茄子、辣椒、黄瓜、芹菜、元葱、菜花、韭菜等新鲜蔬菜150万公斤;从广西、广东、山东等省、自治区及黑龙江省宁安县引进西瓜75万公斤;从四川、河北、新疆等省、自治区引进苹果、桔子、香瓜、哈蜜瓜、葡萄、桃子、李子等干鲜果品100万公斤;从山东、四川、河北、内蒙古等省、自治区引进猪、牛、羊肉40万公斤。
  三、市场建设
  1980年,市政府拨款10.3万元,在鸡冠、恒山、滴道、梨树、城子河区的集贸市场建设第一批钢架售货台。
  1981年,在市中心区园林路建设大型永久性市场(总投资53万元)。建设砖瓦结构永久性商场4169.25平方米,商品仓库380平方米,钢架售货台1374延米。
  1985年,全市建设棚台市场4600平方米、大厅式市场9700平方米,投资总额190万元。6年中,全市用于市场建设资金327.5万元,建设各种市场设施5.7万平方米,结束了鸡西市集市贸易有市无场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