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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1950年,鸡西县贯彻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经济合同宣传活动,并签订经济合同百余份。1953年,东海区发展合作社与发展村农民签订的豆饼购销合同,有效地刹住了抢购囤积豆饼风,密切了农商关系。1954年,鸡西县加强对工业产品加工订货合同,商业经销、代销合同,仲裁合同纠纷的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企业间的经济往来多凭关系而不订合同,有的虽有合同,也多流于形式。
  1979年5月,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对工商、农商合同进行管理。当年,全市实行合同制的工商企业51户,合同金额947万元;农商合同单位409户,签订合同489份,金额617万元。
  1980年,市工商局对全市工业、商业系统经济合同单位开展调查。在商业系统10大公司、工业系统37户企业中,分别召开座谈会。通过报纸、电台宣传工商部门管理经济合同范围,实行经济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推动经济合同开展。全市签订经济合同764份,金额3023.8万元。
  1981年,全市以兑现蔬菜产销计划为重点,在农村全面落实农商合同。工商部门严格审查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全市251个生产队与蔬菜收购部门签订483份蔬菜购销合同,总金额858万元。全年签订工商、农商合同649份,履约金额2471.5万元。
  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正式实施,鸡西市各企业均推行经济合同。全市建立合同管理小组281个,合同专管员和协管员5023人。全年签订经济合同46160份,金额30410万元。
  1983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扩大经济合同管理范围,从只管工商、农商合同,扩大到除供电、财产租赁以外8种合同的管理。全年签订购销、建筑工程、加工承揽、运输、借款等经济合同456种、148640份,金额53420万元。
  1984年3月,市工商局举办全市经济合同仲裁人员学习班,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仲裁条例》,提高合同仲裁质量。在全省首次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引起黑龙江省工商局的重视,并在省经济合同仲裁座谈会上介绍了经验。全年签订经济合同214550份,金额3.4亿元。
  1985年,全市经济合同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鸡冠、梨树、城子河、滴道、恒山、麻山6区,相继建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专兼职合同仲裁员25人。3月,鸡西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市、区工商局还分别设立经济合同咨询机构,接待来访者300人(次),解答各种问题500个。全年签订各种经济合同308418份,金额346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