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量制度
第二节 计量制度
1932年前,鸡西地区的计量器具有戥子、勾子秤、提、斗、升、尺等。度量衡器和俄国度量衡器混用。度(长度)使用中国的营造尺、俄国的阿拉申尺,尺有竹木2种。丈量土地用弓绳。量(容量)使用斗和俄国的普(布)特,斗为木制梯形几何体。衡(质量)使用磅秤(台秤)和俄秤。
1933年,日本侵略者占领鸡西地区后,俄制秤被禁用,废止16两1斤,改10两1斤,计量器具增加米尺、台秤、案秤、天平。
1946年,民间仍使用旧时遗留下来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混杂,计量单位不统一。农民交公粮和商贸交易以市斤计算,农村仍用斗、升计量。
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和《统一公制计量单位中之名称方案》,确定国际公制(即米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国际公制是十进十退的计量制度。保留使用以公制为基础制定的市制。原16两为1斤一律改为10两为1斤。全市普遍使用公制,停止用斗、升一类的市制和旧制计量器具。
1979年1月1日,根据省革委和省标准计量局的通知,中医处方一律采用国际公制计量单位。公制“克”(符号g)为主单位,“毫克”(符号mg)为辅助单位。称药用的杂制戥子改值后使用。全市33所医院、17所卫生所、4所卫生院和市医药公司的戥子全部改值。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计量单位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基本单位7个、辅助单位2个、导出单位20个、非国际单位制10个、词头16个。规定目前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在1990年底以前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粮食购销中首先推行使用公斤制,商品标签计量单位改换成法定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