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销售管理 一、煤炭销售
1924年,中俄官商合办穆棱煤矿公司生产的煤炭主要销往黑龙江、吉林铁路部门和沿线各地。1935年后,密山炭矿株式会社所办各炭矿的煤炭产品配给与价格,全由伪满煤业统制委员会掌握,日满商事株式会社出售。产品主要销往日本、朝鲜,其次卖给伪满洲国军工、诸会社(公司)和学校。
1946年,东北工矿处接收鸡西矿区后,煤炭作为一类物资,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调拨。煤炭主要供给鸡西、牡丹江、哈尔滨等县、市电厂、铁路和哈尔滨各大工厂,支援解放战争,其次供应城市民用。
1948—1952年,矿务局原煤主要供应铁路、省内工业、民用、东北3省的电业、林业,部分就地炼焦。精煤供应鞍(山)钢、本(溪)钢,以及销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由各矿自行结算。1956年1月,矿务局按煤炭工业部要求,实行煤炭统一送货办法。全局煤炭销往东北3省、内蒙古及上海、浙江、福建、江苏、海南岛等省、市、自治区。对外出口日本、朝鲜、苏联等国。1964年初,全局用户达1360多户,居全国煤炭系统第一位。其主要用户有鸡西、牡丹江、哈尔滨发电厂,鞍山、本溪钢铁公司、西林钢厂,辽宁热电厂、吉林北热电厂、哈尔滨铁路局,吉林省长春煤气厂、煤气公司、煤建公司,黑龙江省化工厂、大连化工厂、沈阳化工局、铁岭焦化厂、大庆油田以及东北3省的地方工业等。销售品种有原煤、精煤、中煤、洗中块、煤泥等。“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煤炭生产大幅度下降,全局组织回收浮煤、调运小井煤、装运落地煤,尽量增加销售量,保证发电、铁路运输、军需、民用和牲畜越冬用煤。销售煤结算上收到局,由局运销处财务科统一办理结算。
1978年,国务院重申现行统配煤矿的煤炭由国家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矿务局根据国家下达的指令性煤炭生产计划作为煤炭销售指标的依据,销售部门人员深入矿、井了解掌握当年生产的各煤种的数量、质量,结合用户需求,编制年度煤炭销售计划,经煤炭部、国家物资总局、国家计委核定平衡后,在全国煤炭订货会上与用户直接签订经济合同,并在当地铁路分局运输方案会上落实运输计划,本着“大户均衡,小户提前,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编制配车计划。煤炭销售工作历年按照“先中央,后地方;先省外,后省内;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组织发运。在组织实施销售计划过程中,局分别建立计划执行分析制度,按月、季、年度分析,重点分析研究生产的现状和趋势、存在的问题等。1982年3月,局制定《鸡西矿务局销煤数、质量商务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并确定31名销售人员,加强对外销煤出现的数、质量方面的商务事故的处理,为用户服好务。4月,局制定《煤炭产品销售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得到省煤管局的充分肯定。外销煤过衡率达100%,基本上消灭了亏吨少量现象,使煤矿、铁路、用户三满意。1984年1月,局运销处负责全局销售货款结算。其结算方式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同城托收承付结算、委托结算3种。
1985年,全局外销煤炭产品有原煤、混中块、粒煤、末煤、粉煤、冶金炼焦精煤、其它用炼焦精煤、洗中块、洗混中块、洗末煤和洗中煤11个品种,主要用户增加林业部所属的苇河、亚布力、海林、八面通林业局,农垦部所属的东海、迎春、裴德、虎林、安达等农场,哈尔滨锅炉厂、哈焊接研究所、哈电机厂、电工学院、汽轮机厂以及一机、八机部等一些生产单位,用户达到850多个,实现了“以销为主,以运保产,以运保销”的目标。但由于国家银行加强贷款管理,一些用户资金紧张,货款划回受到影响,货款在途天数增加到20天左右,超期货款在途金额达到2000万元。
二、商品煤价格
1935年,密山炭矿的煤炭销售价格,统一由伪满煤业统制委员会确定。1937—1942年,日满商事会社按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作为商品煤销售价格,成本高卖价也高,反之卖价就低。这种价格政策,曾使煤的生产成本不断上升。自1944年起,实行由各矿会社及有关机关共同组成的煤矿协议会按各炭矿的自然条件划分等级,确定煤炭价格。
新中国成立后,矿务局煤炭销售价格均按上级主管机关编制下发的产品目录执行。1953年,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煤矿管理局下达局属各矿商品煤的调拨价是:“恒山矿原煤每吨8.7万元(旧人民币,下同)、麻山矿原煤7.2万元、城子河矿原煤8.4万元、滴道洗煤厂精煤21万元”。同年9月,燃料工业部通知滴道洗煤厂洗中块每吨售价为15.5万元售给中煤公司。11月,东北煤矿管理局批准滴道洗煤厂洗2号煤的协议价,由每吨4万元改为3万元销给煤建和电业系统。
1958年,根据国务院的批示,局属各煤矿煤炭售价在1957年平均价格的基础上提高20.19%。洗煤的副产品、工程产煤以及清扫坑道和从矸石中拣选的杂煤,均为煤炭部订价的产品。1964年,煤炭部将工程出煤(生产、基建)、清理巷道出煤和从矸石中拣选的煤炭产品的出厂价格核批权限下放给省煤炭管理局,后改由矿务局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提出建议价格,报省煤炭管理局批准执行。1972年8月,燃料化学工业部批准鸡西矿务局增加14级原煤、气煤,出厂价格每吨6.2元。
1985年3月,东煤公司颁发《统配煤矿超产自销煤管理的暂行办法》,鸡西矿务局据此对超产自销的煤炭实行加价销售。同年,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煤炭工业部关于扩大统配煤地区差价和调整品种比价的通知》,根据煤炭质量、使用价值的不同所制订的比价率以及地区差价,作为销售价格的依据。由于鸡西矿务局所处地区煤炭产需矛盾较大,故地区差价系数为20%。
矿务局主要年份煤炭产品出厂价格表
7-7-3
单位: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