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安全管理
第三节 安全管理
1958年,市地方煤矿矿井规模小,井口浅,人员少,又无机械设备,安全工作比较好管理,很少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恒山区煤矿(今跃进煤矿),从1958年4月建矿以来,连续16年未发生过死亡事故,曾多次受到煤炭部、省煤管局的表扬与奖励。
60年代末,全市地方煤矿开始由手工作业向半机械化转变,矿井经过技术改造,生产规模扩大,各煤矿逐步建立安全组织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
1976年,市地煤局设安全监察科,各矿设专职安全员。1977年,局、矿成立安全委员会,局由1名副局长主抓安全工作,各矿由主要领导担任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做到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局安全委员会对立新、碱场、兴华3座煤矿,提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的要求;对跃进、新民、老达、龙山等4座集体煤矿,提出认真贯彻执行《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逐步达到《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建立作业规程审批制度。各煤矿利用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和规定。利用广播、板报、举办学习班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交接班、质量验收、巡迥检查等10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1978年,市地煤局认真贯彻省煤管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矿均成立安全股,配备专职安全监察人员2—3人。同时充分发挥老工人和积极分子在安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实行群众监督。各井口建立群众安全网和青年安全监督岗,实行群检和专检相结合的方法,安全工作秩序逐步正常。1979年,市直属煤矿原煤产量达到73.9万吨,百万吨死亡率为4,比1976年百万吨死亡率下降8.5%,是建矿以来安全生产最好的年份。
1980年,全局举办瓦检员、通风员、放炮员、绞车司机等安全规程培训班21期,培训522人。1982年,各矿、井口都配备了安全副矿长、副井长,配齐配强通风、瓦检人员。建立健全以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人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规章 制度。局、矿各职能科室(股)建立业务保安责任制。
1984年4月,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违反<矿山安全条例>经济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制定经济惩处办法。11月,结合企业整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1985年1月,局直属各煤矿实行全面经济承包责任制,为落实煤炭部《关于在改革中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的决定》,总公司制定《在改革中加强安全工作的决定》下发实施。年末,消灭重大恶性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生产原煤68.7万吨,千人负伤率为26,比上年降低47%;百万吨死亡率为5.8,比省煤管局控制的百万吨死亡率指标7.5降低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