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工资管理 一、调配
1972年,市地煤局成立后,按照煤炭工业部和省煤管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地煤局煤炭生产的特点,合理调配劳力。1976年,按“压缩非生产人员,减少辅助工,充实井下采掘工”的原则,制定《关于工人调配的暂行办法》,严格控制系统外工人的调入。严格工人调配的审批权限,因病伤不适合做采掘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理手续,提交局务会审批。实行定员管理,采取按工作量、按劳动定额、按岗位、按比例配备人员,原则上采掘工不得少于原煤生产人员的50%。每半年核定1次各单位的定员,合理安排和使用劳动力。
二、工资
1972年,市地煤局严格控制增加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支付给职工的工资、附加工资、奖金、津贴等经费来源均严格控制。
1979年,市地煤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井下采掘工人中实行计件工资制。各煤矿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采掘队组一律实行以队为单位的综合定额,采取集体计件,即圆班综合计件的形式。队组之间,实行分班计量,按量计分,以分计酬的分配形式。
1984年,市煤炭工业总公司根据市政府[1984]15号文件批转总公司体制改革方案,为进一步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拟定了职务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职务工资从同年9月1日开始实行。
1984年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职务工资标准及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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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津贴
市地煤局内部执行井下津贴、班组长津贴、保健津贴、野外津贴、取暖津贴、班主任津贴、副食补贴、粮食补贴、旅差补贴、夜班补贴、工伤膳费补贴、外出疗养补贴、知识分子补贴、退休补贴和职务津贴等15种。其中,井下津贴只限于从事井下生产的工人,按实际下井出勤日计算。采掘工每人每班0.8元,井下辅助工人、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每人每天0.4元。班组长津贴,采掘工作面的班、队、组长,在井下每出勤1天,负责11人以上者发0.3元,10人以下的发0.2元。井下其它工种的班组长,负责7人以上的发0.2元,6人以下的发0.1元。保健津贴按甲、乙、丙、丁四个等级(11元、8元、6元、4元),每月以食物形式发放。
四、奖金
1979年,根据市劳动局《关于选择部分企业试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凡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均可实行奖励。按国家计划,完成当月计划任务的矿,每吨煤提取奖金1元,超过计划任务部分,每吨煤提取奖金2元。掘进计划完不成任务的,减少奖金提取数10—30%。1981年根据煤炭部、国家劳动总局的通知,改为吨煤提取奖金0.8元。按照井下高于井上,采掘高于辅助,技术工人和繁重体力劳动工人高于一般工人,管理干部高于勤杂服务人员的原则发放。在同一时期一个职工只能实行一种经常性奖励。1985年,局与各矿签定承包合同,具体奖金额按奖励方案及承包合同执行。局机关实行联职联责百分考核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