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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区、乡煤矿

第六章 区、乡与外地煤矿

第一节 区、乡煤矿


  1958年,恒山区政府分别在恒山镇北山、南山开办2座小煤矿。矿长谢友民、朱坤,年产原煤1万吨。
  1967年初,柳毛公社、东方红公社、麻山公社、滴道河公社先后开办小煤矿,这些小煤矿均以手工方式生产,年产原煤总计不足10万吨。
  1969年,省煤管局召开林口现场会议后,市革委生产指挥部下发鸡革委生字〔70〕第25号文件,允许恒山、滴道、麻山、城子河、柳毛、东方红等公社开办的小煤矿找接续矿点,相继开办一批小煤矿。
  1972年,区(公社与大队)小煤矿年总产量49.6万吨。1976年,全市6个区都开办小煤矿,共产原煤52.97万吨。其中,恒山区煤矿年产17.64万吨,滴道区煤矿年产12.59万吨,梨树区煤矿年产6.81万吨,城子河区煤矿年产10.3万吨,麻山区煤矿年产2.84万吨,鸡冠区煤矿年产2.78万吨。
  1979年,鸡西市成立煤炭工业管理局后,跃进、老达、龙山、新民、红城、兴华6座区办煤矿归市煤管局管辖。全市6个区办的煤矿年产量下降到13.84万吨。公社、生产大队办的煤矿生产原煤48万吨,区社小煤矿为发展社队经济积累一定资金,为农村人民生活提供了较充足的燃料。但技术落后,生产条件差,独眼井较多,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1982年,建成麻山、梨树区2座各年产6万吨的小煤矿;省煤管局投资240万元,分别建成城子河、滴道、鸡冠、梨树区等年产3万吨的矿井。
  1984年,市政府陆续下发《鸡西市地方煤炭资源管理办法》、《鸡西市地方煤矿管理办法》和《对小煤矿征收城市维护费、勘探费的办法》。由市资源办向省主管部门申批煤炭开采证,市矿山安全监察室负责审批安全合格证。在办矿单位具备上述“两证”后,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工商企业生产营业执照”。区、乡煤矿矿井要“四小件”(水泵、局扇、绞车、矿灯)齐全,做到“五消灭”(消灭明火照明、明火放炮、明刀闸开关、自然通风和独眼井)。坚决取缔个人办矿,无证开矿,私采乱掘。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小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1985年,全市区、乡、村办小煤矿发展到75座,239对矿井,年产原煤346.54万吨。其中,区办煤矿年产原煤39.69万吨,乡办煤矿年产原煤201万吨,村办煤矿年产原煤105.85万吨。占地面积88.48万平方米。其中,区煤矿占地面积25.1万平方米,乡、村煤矿占地面积63.38万平方米。职工(农工)总人数5489人。其中,区煤矿职工3334人,乡村煤矿职工2145人。区、乡、村煤矿自建矿至1985年底止,累计投资额7912万元,工业总产值16800万元。其中,区煤矿工业总产值818.4万元,固定资产原值395.9万元,利润总额22.1万元;乡村煤矿工业总产值861.6万元,固定资产原值342.3万元,实现利润总额34.2万元。成为全市各区、乡财政支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