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供、用电管理
第五节 供、用电管理
一、营业普查
从1950年开始,鸡西电业局每年都进行营业普查,了解用户的用电情况,检查丢、漏、差电现象。查出问题后,该追补电费者追缴电费,该罚款者罚款。
1980年,由分管营业的副局长带队,组成有1322人参加的普查队伍,重点检查鸡西矿务局、市内用电大户和5个供电局的用电、营业情况。这次普查增收电费100万元。
1983年,又开展一次营业普查活动,采取内部检查、现场对照、违章 罚款的方法。重点普查高低压设备契约容量和检查1户1表的用电情况。查出丢、漏、差电用户8710户,追补电费40726元;窃电用户23166户,罚款111177元,退补电量75万千瓦小时。
1985年,在全面改革供电营业管理体制中,开展营业标准化活动,对鸡西矿务局系统、市内用电大户和5个供电局的6条战线,全面进行普查。1—9月份,查出违章 用电和窃电1662件,追补电费和罚金30余万元。
二、调负荷节 电和计划用电
1947年11月,鸡西电业局对各单位办公室、宿舍用电做了限电规定,还制定了《违章 用电罚款条例》。1953年,鸡西电业局推广麻山煤矿电力调度室调整电力负荷后1个月节 电5000千瓦小时的经验。1966年,鸡西电业局在各厂矿配合下,采取蹲点调查、培养典型、以点带面等有效措施开展节 电宣传活动,仅矿务局等7个单位当年就节 电2069万千瓦小时。
1976年11月,鸡西电业局为缓和电力供需矛盾,实行计划用电方案,加强调负躲峰工作,切实执行轮休制,提高日负荷;按省分配方案实行月分配旬考核办法。对重点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和历史最好单耗水平,实行定电力、定电量、定单耗、定负荷率“四定”办法。对市、县、局、重点厂本着“不超不限,谁超限谁”的原则,定期结算,限期扣还。对多次超用,拒不执行考核办法者则事先通知暂行停电。1984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计划用电包干管理办法》,对重点用户加装“负荷定量器”,确保计划供电,并逐步实行电业局、供电局和用户三级管理制度。1985年,鸡西电业局节 电2310万千瓦小时,超额6.4%完成了省电力工业局下达的年度节 电指标。
三、用电监察和社会电工管理
1957年9月,鸡西电业局成立工厂用电监察股,监督用电大户合理用电,并协助厂矿搞好设备与人身安全用电,保证《全国供用电规则》的正确实施。
1966年后,鸡西电业局制定《社会电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社会电工学习电工基础知识,掌握低压电气安装规程,经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使之配合电业局监察人员对其所在单位进行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 约用电的宣传与落实措施。
四、电价管理
1952年4月,根据东北人民政府通知,再次调整电价,对电灯、小型电气器具、临时用电、专供电力等均明确规定了电价。1965年,国家下达《1965年电热价格》。此后,国务院、国家计委、水利电力部等也下发了一系列关于电热价格的修改、补充和解释等方面的文件。1973年,由国家计委统一管理电价。1976年1月,执行全国各地区的调整电价。1982年7月,对新装用户和原有用户的增装、增容部分实行新电价,一直延续到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