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路管理
第五节 公路管理
一、路政管理
1964年,鸡西市路政管理人员属生产编制,协助生产部门负责管理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公路秩序比较混乱,沿线违章 建筑,路间堆放杂物、垃圾、脱坯,随意取土,边坡种菜等现象严重。秋收季节 ,农民上路打场、晒粮较为普遍。盗窃公路设施,砍伐、烧毁路树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路段,个体摊贩随意设置摊床,影响行车安全。1974年,路政管理单独设立机构,配备工作人员3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路政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和充实。路政管理人员深入公路沿线,利用宣传车,设置宣传板、宣传画等形式宣传路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努力达到家喻户晓。对违犯行为,先说服教育令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给予必要的处理或罚款,以维护交通秩序和保证交通安全。1980年后,全市履带拖拉机逐渐增多,公路沿线架设、高空电缆、电线,埋设地下管道,沿道大兴建筑,开设商业网点的现象日趋严重,以及采煤过道、乱设路栏等,对公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路政管理部门出动宣传车1367辆(次)上路宣传,拆除占道违章 建筑2.5万处,清除堆积物2万立方米,处理轧坏路面事故150起,处理沿路乱开石场151处,处理损盗路标、桥栏案件45起,处罚乱砍滥伐路树案件150起。根据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罚款或治安拘留的处罚。1980—1985年,共收赔偿费近20万元。
二、运输市场管理
新中国成立前,鸡宁县运输行业被封建把头所操纵,既无章 程,又无固定运价。新中国刚成立时,大把头外逃,小把头趁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运力不足之机,各霸一方,运输市场相当混乱。1950年,成立鸡西县运输站,实行统一货源、统一运价、统一调度为内容的“三统一”运输市场管理,组织社会车辆和个体车主参加营运。1956年,将社会散车编组编队,成立运输合作社。1958年后,由于运量大于运力,近郊农民和城市部分居民纷纷从事运输业,社会上又出现散车争夺货源的混乱现象。各级交通部门为加强运输市场的“三统一”管理,将社会散车组织起来成立若干运输服务社,统筹安排,纳入计划运输之列。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市人委对运输市场进一步加以整顿,实行统一结算运费,运输市场比较稳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运输市场管理机构被解散,社会上个体散车四起,农副业车辆大量流入运输市场,运力有余的单位又擅自营运,一些托运单位没有执行运输市场管理规定,私自雇佣劳力和散车,致使运输市场秩序混乱。市革委先后3次对运输市场进行整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鸡西市公路运输出现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喜人景象。市运输管理部门在逐步建立以国营为骨干、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运输市场格局中,控制营运车辆的发展,理顺国营、集体、个体三者关系,发挥国营专业运输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对新增车辆,虽然准予落牌照,但参加营运必须经过运输市场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宏观控制。1985年,进一步加强货源管理和运输线路管理,控制盲目发展的营运车近百辆,向车、货主发出征求意见书700封,路检路查1645人(次),取缔违章 车辆8748辆(次),代扣税金110万元,收缴运输管理费82.2万元。
三、运价管理
畜力车运价管理1950年,县运输管理部门,针对鸡西县属丘陵地区的实际,畜力车运输价格定为夏季每吨公里0.36万元(旧人民币,下同),2—3公里0.69953万元,4—8公里0.6359万元,9—15公里0.5723万元。日工用车胶车双套3.5万元,单套铁车5万元,双套铁车6.5万元,多套铁车8.5万元。城镇内零运小畜力车按次计算,每次0.8万元,整日运输按单套5万元收费。冬季运价低于夏季,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载重和运行里程的,车、货主双方协商签定合同,经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后调整单项货物运输价格。这种运价标准及管理办法一直延续到1955年。1956年后,执行交通部、省交通厅规定标准。1966年2月,市物价、交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货运运价的通知”,规定胶车货运运价,仍实行路面分级计价,取消丙级路面,矿区上调10%的幅度。1977年,饲料价格上涨而加大了畜力车的运输成本,一些企业随意提价、议价,破坏了国家统一的运价政策。市计委、交通局下发《关于公路运输胶车计日运价实行补贴的通知》,规定每匹马每日临时补贴2元。1979年2月,省物价、交通部门下发《关于调整畜力车运价的通知》,畜力车运价上调25%。1982年3月,对承担运输基本建设物资和粮食的车辆,实行实物临时补贴。
货运汽车价格管理新中国成立后,鸡西县货运汽车运输价格的管理,按松江省规定管理执行。1966年,市物价委员会、交通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公路货运运价的通知》,规定“由于运输特种物资或道路原因,加大运输成本发生亏损,运价必须上调时可由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交通局,经请示市人委同意,上报省交通厅批准后方可执行。”1975年,又规定“非公路路段每吨公里汽车运价给15%的临时调整幅度。……”1984年,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根据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出现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新形势,针对过去运价存在的问题,颁发了《汽车运价细则》,市运输管理部门严格监督《细则》的执行,使运价结构、运价水平达到基本合理,运输业者在正常的经营条件下有适当的积累,有利于扩大再生产。
客运汽车运价管理鸡西市(县)客运汽车运输价格管理,先后按松江省、黑龙江省交通厅制定的汽车客运价格执行。
地方煤炭运价管理50—70年代末,鸡西市(县)地方煤炭运输价格管理按省规定执行。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煤炭运输价格曾几次作了调整。1980年5月,市物价局、交通局下发文件,对非公路、公路运输价格作了具体规定。但由于非公路条件差,无路型的道路多,致使运输效率低,车辆损坏大,耗油多,运输企业得不到适当的收益,甚至多数企业亏损。1981年10月,市物价局、交通局下发《关于调整地方煤炭汽车运输价格的通知》,将非公路每吨公里的价格作了调整,规定1—5公里运价从0.5元调到0.65元,6—10公里从0.45元调到0.60元,11—20公里从0.40元调到0.55元,20—30公里从0.3元调到0.5元。同时对老达煤矿等矿的运输价格,作了特殊规定。1983年,针对老矿搬迁、关闭,货场位置变动,新矿大批增加及路面变化等情况,市物价局、交通局、燃料公司、煤炭公司、矿务局生产服务公司、发电厂等单位组成小井煤运距、路况、成本测查小组,进行实地测查,并召开运输单位、经销单位和用煤单位座谈会,与毗邻市进行衔接,确定全市小井煤汽车短途运输价格。1984年9月,市物价局、交通局下发《关于调整小井煤汽车运输价格的通知》,取消非公路1—5公里累计计费,按实测里程计算运费;其它非公路路段仍执行原价;因规定路段受阻,造成绕道行驶时,按实际里程计费;新建矿井的路况及里程由各区运输管理站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测查,报市物价局、交通局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