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邮政资费
第三节 邮政资费
一、函件资费
1937年,鸡西邮政局设置时,信函资费0.04元(伪满币,下同),明信片0.02元。1942年,信函提为0.06元,明信片0.03元,挂号0.12元。
1946年12月,平信每20克或续重20克及其零数为2元(东安票,下同),单挂号8元,回执费13元。
1947年3月—1949年11月,调整邮件资费8次,第八次调资为:平信5000元(东北币,下同),单挂号7500元,回执7500元。
1951年7月,东北邮件资费与全国统一,平信县内400元(旧人民币)、外埠800元,单挂号1200元,回执1200元。
1955年3月,全国实行新币,邮件资费也相应改为:平信0.08元,单挂号0.12元。
二、包件资费
1937年,在伪满洲国内互寄的普通包裹,每千克收资费0.4元(伪满币,下同);寄往日本国和中华民国的包裹每千克0.6元;每增1千克收费0.2元;航空包裹每千克收费2元。寄往日本的快递小包另加0.3元。
1949年2月,包裹按重量计费,最高1万克以内,收16.6万元(东北币),最低1000克以内收1万元。1949年9月,调整小包资费,将东北划为17个包裹计费区,按500克为单位计算,区内互寄者除收基本费0.5万元外,另收每一单位重量费0.3万元;隔区互寄者,按区域不同,根据铁路运费,每单位增收最高1.6万元,最低0.55万元。
1955年以后,各类包裹均按照《国内包裹资例表》计算收费。快递小包,另加50%的快递费。
1979年,开始征收包裹逾期保管费,逾期7天每天每件收保管费0.05元,每件最多收取1.5元。1985年1月,按省邮电管理局文件规定,民用包裹保管期为3天,逾期每件每天收保管费0.2元,6天以后每件每天收取保管费0.4元。商品包裹每件每天收取保管费0.5元,6天以后每件每天收取保管费1元。
三、汇兑资费
1937年,鸡西邮政局只办理小汇兑和普通汇兑。汇款50元(伪满币,下同)以下者属小汇兑,50—500元属普通汇兑。小汇兑汇款10元汇费0.1元,汇款30元汇费0.2元,汇款50元汇费0.3元。普遍汇兑有两种情况:伪满洲国内互寄和汇往日本国、蒙疆者,汇款100元汇费0.45元,汇款300元汇费0.85元;汇往中华民国者,汇款100元汇费1元,汇款300元汇费2.7元。
1949年11月,调整汇兑资费,汇款50万元(东北币)以内者汇费1.5万元,汇款最高额为1000万元,汇费11万元。超过1000万元者,超出部分按5%加收汇费。
1955年后,国内邮政普通汇兑资费标准均按汇款的1%收取。每笔汇款最低汇票额为0.1元,电报汇款外加电报费每件0.5元,附言电报费每字0.03元。1983年12月1日调整电报费每字0.07元,电报汇款每件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