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贮木销售
第二节 贮木销售
一、贮木
1963年,市林业局与矿务局恒山煤矿共同商定,在丰乐公社义安大队境内矿铁路专用线空地设立面积为3万平方米的贮木场,编制5人,业务隶属市林业局领导。当年贮原木400立方米。因短途运输费用太高,增加木材成本,1964年将贮木场关闭,土地退还义安大队。1965—1971年,市林业局先后在各林场所在地附近火车站和大通沟煤矿铁路专用线建立恒山、梨树、麻山、滴道、柳毛贮木场和1处临时原木贮运点,总面积7000平方米,年贮原木1000——4000立方米。各贮木场由各林场配备专职人员,隶属林场管理,业务受市林业局供销处领导。所贮原木以杂木杆为主,1979年后,有部分松木杆。
二、销售
1969年前,原木销售由各林场直接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组织发运,执行国家统一价格,各林场独立核算,销售原木品种以杂木杆和矿笆条为主。1960—1969年,每年平均销售坑木、杂木杆4000立方米、矿笆条200万根。1970年,市林业局将原木销售权收归局供销处,实行产、供、销统一管理,各林场按局供销处下达的销售计划,伐木、制材,组织发运,结算货款。1973年开始,由销售处统一结算货款。至1985年,全市销往河南、河北、山西、山东、辽宁、鹤岗等省、市各煤矿坑木、杂木杆、松木杆10万立方米,矿笆条7000万根,销售额近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