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出荷粮”
第二章 征购与调入
第一节 “出荷粮”
1938年冬,日本侵略者在鸡西地区实行“粮谷出荷”政策,按土地面积和年成好坏确定“出荷粮”数。一般分为三等,大田每垧平均一石①,中等八斗,上等一石二斗至一石三斗;水田一等九石,二等八石,三等七石”。庄稼未收割,即强行定等,收成后,以武力强迫“出荷粮”。农民不但负担自己耕种土地的“出荷粮”,还要替伪保长和地主交“出荷粮”,交不足者处以徒刑或罚金。农民还要交地租给地主,贫苦农民劳累1年,所剩粮食难以糊口。
1941年,日本侵略者实行强制摊派政策,不管年成好坏,一律强制交纳“出荷粮”,没有交纳之前,先付部分钱款,称为“先钱制度”。
农民不堪忍受,逃离土地者甚多。实耕地面积逐年减少,粮食产量逐年下降,不能维持日本侵略者的军用和当地人民的最低需求。从1941年起,日本侵略者对城镇实行粮食“配给”制度。
①每石600市斤、30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