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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食盐

第三节 食盐


  沦陷时期,鸡宁县食盐实行“配给制”,城镇以户、农村以甲为户,凭“通帐”(供应证)到消费合作社购买,配给量每人每月0.1—0.15公斤。
  1946年,鸡宁县政府通过易货贸易,从苏联、蒙古购入井盐,呈绿色、透明,味道苦涩。居民可自由购买。
  1948年,从辽宁省沿海盐场购入海盐,由粮站、供销社零售。1949年后,省粮食厅按计划由大连、唐山、芦台盐场调拨,由县粮食公司调运、销售。品种分民用盐、工业用盐、军事储备盐,销售不限量。1964年,成立鸡西市盐业批发站,统一计划、统一调拨、统一管理、专业经营。各区粮库设专职盐业保管员,人、财、物由盐业站统管。控制销量,按城镇人口计算,民用盐每年每人平均不超6.5公斤,酿造业用盐每年每人平均不超0.3公斤,工业用盐按计划调拨,农业、畜牧业用盐每头大牲畜0.15公斤,畜牧盐免税。民用盐品种有粒盐、精盐、洗盐。
  1968年起,采用世界粮油组织的科研成果,为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大病,民用盐全部加碘销售。1979年9月后,鸡西市盐业站单独核算。

  1970—1985年鸡西市食盐购销统计表
  22-3-2
               单位: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