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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业税收

第二节 农业税收


  1949年,鸡西县对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征收农业税,习惯称为“公粮”,按常年产量和土地数计征粮食。当年,全县计征农业税(粮食折价包括地方附加粮,下同)45万元,占同年全县财政收入的32.4%。1950年后,全县农业税逐年增加,但占财政收入比重却逐年下降。至1956年的7年间,全县共计征收农业税987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0.5%。其中,1956年全县计征农业税182万元,比1949年增长3.04倍,每年平均递增22%。1957年,鸡西市根据增产不增税和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政策,实行比例税制——平均税,并有减免规定。全市征收农业税65万元,比1956年减少64.3%。1958年,进行第二次土地清查,解决土地管理不严、清查不及时和并村划乡拨出拨入的土地丢失现象,再次定产。全市征收农业税5万元,比1957年又减少92.3%。1959—1960年,市人委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实行“分等定率,重点照顾”的灾歉减免办法。2年全市计征农业税182万元。1961—1965年的5年间,全市计征农业税319万元,占同期全市财政收入的2.9%,每年平均计征63.8万元,比前4年每年平均增长1.3%,远低于农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同期农业总产值增长6.7%)。1966—1975年的10年间,全市计征农业税624万元,占同期全市财政收入的2.8%,每年平均计征62.4万元,比前5年每年平均减少2.2%。1976年后,全市农业税略呈下降趋势。1984年,全市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又进行第三次清查土地,为1985年调整农业税作准备工作。至1985年的10年间,全市计征农业税526万元,占同期全市财政收入的1.2%,每年平均计征52.6万元,比前10年减少15.7%。其中1985年,全市计征农业税91万元,比1975年的57万元增长59.6%。基本上解决了谁种地谁纳税,种多少地纳多少税的问题,正确处理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