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第五节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1952年,鸡西县支出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抚恤费、生活补助费3万元,占全县财政支出的3.33%。1953年,全县发放烈属和残废军人抚恤费5万元、社会福利救济费1万元,合计占当年财政支出的5.27%。至1956年,全县支出抚恤费22万元,占同期全县财政支出的4.2%。
1957年,鸡西市支出牺牲病故抚恤费、残废抚恤费、退伍军人安置费4万元,支出城乡社会救济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等2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5%。1958—1965年,全市支出抚恤费、社会福利救济费、自然灾害救济费18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8%。其中,抚恤费支出77万元,占全市同期财政支出的1.2%;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98万元,占全市同期财政支出的1.5%;自然灾害救济费支出11万元,占全市同期财政支出的0.1%。
1966—1975年,全市支出牺牲病故抚恤费、残废抚恤费、烈军属和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及社会残废人福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费527万元,占全市同期财政支出的3.52%。其中,抚恤费支出129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0.86%;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375万元,占全市财政支出2.5%;自然灾害救济费支出23万元,占全市财政支出的0.16%。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抚恤费、社会福利救济费和退休退职费相应提高,保证享受社会福利救济的群众和离退休职工生活水平不降低。至1985年,10年全市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1224万元,占同期全市财政支出的3.17%。其中,抚恤费支出15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0.4%;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780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02%;自然灾害救济费支出193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0.5%;退休退职费支出74万元,占全市财政支出0.19%;其它支出22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