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二节 财务管理
一、企业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1952年,县财粮科对县属企业实有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后,规定工业企业单价超过100元、农业企业单价不超过500元、商业企业单价200元、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并提缴固定资产折旧基金。1953年,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改为单价200元,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设备,199元以下的为低值易耗品。1955年,县财粮科规定除土地外,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原价减去基本折旧费进行估价,并按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1961年,市财政局又规定年度中途间断性停工允许照提折旧基金,但连续停工1个月以上,除使用的房屋外,其余未用设备不提折旧基金。1964年,市财政局明确规定全市44户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报废的批准权限。如遇自然灾害或正常自然淘汰的固定资产,允许由企业主管局批准核销,但未提足折旧费的,需经企业主管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才能核销。1967年,市财政局将零星固定资产等三项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固定资产,合并为“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方法,不再用预算拨款利润留成解决。从1976年起,全市工业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按市财政集中30%、主管局调剂使用30%、企业留用40%的比例分管。1979年,工业、商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的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使用。1983年,市财政局将市属重点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由每吨4元提高到6元,由用煤单位负担,集中到市煤炭局统一使用。1985年,市财政局对列入“七五”计划的市属重点改造企业上缴的折旧基金全部返回企业。
流动资金管理1951年,县财粮科对县属企业的流动资金进行核定,按企业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由县政府审定批准,不足部分由人民银行鸡西县支行贷款和经理基金解决。1953年,县商业企业的流动基金以基层单位全年储存定额最低的季度为标准,自有流动资金为定额的10%,银行贷款90%。1954年,县属国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以主管部门为单位,按流动资金的20—30%定额信贷列入财务计划,多余或不足,都以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核算列入计划。从1955年起,国营企业取消定额信贷,改由县财政预算拨款。但季节 性超定额储备资金、季节 性生产企业超过最低季度所需的资金和采购过程中的结算资金,其差额首先在企业间调剂,如仍不足,可由银行信贷解决。1961年,大部分定额流动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企业主管局拨款,少部分由银行贷款。1962年,取消工交企业银行定额信贷制度,凡已实行银行参与20%定额信贷的企业,均按1961年12月31日“定额借款”的帐面余额转作企业自有流动资金。1966年,市财政局将过去只核定财政资金定额办法,改为采取核定包括财政拨给和银行超定额贷款在内的平均占用额,按照市批准的生产计划核定资金占用总额计划。在此总额内,减去正常占用的外来资金后,由市财政局按当年的财力拨给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其余均由银行贷款。1983年,对市属102户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鸡西市支行统一供应和管理。
专用资金管理1952年,县财粮科对企业实行奖励基金办法。1958年,对市属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1960年,针对利润留成中的问题,重新确定比例:企业一般占留成总额60%,企业主管局10%左右,市财政局30%左右。1961年,针对企业利润留成资金增长过猛,利润留成比例从1960年的平均17.8%调到8%。1962年,鸡西市根据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产品产量、质量、新品种、精简职工人数后的工资总额、成本降低、资金周转、上缴利润等6项指标计划后,按精简职工人数后的计划工资总额的3.5%提取奖金。1969年开始按工资总额11%计提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医药卫生费合一),在成本中列支。1978年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对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原材料、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流动资金占用等8项年度计划指标以及供货合同的市属国营工业企业,按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1981年,鸡西市开始试行利润留成办法。以上年实际利润为基数计算,新产品试制费、科研经费和职工培训费等生产发展基金,分别按利润总额的1—3%计算和实际数额计算。从成本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1%计算。从成本中开支的职工奖金,按标准工资的10—12%计算。基层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基金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提取。1983年,开始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1985年,全市利改税国营企业309户,其中,国营工业91户,国营商业183户,建筑工程企业3户,交通运输和文教卫生各2户,其它19户。
经济核算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鸡西市开始注意经济核算工作。“文化大革命”中,经济核算受到严重的冲击。从1971年开始,全市国营工业企业连年亏损。1981年,在工交企业中,推行全面经济核算,促进了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到1985年的5年中,全市地方工业总产值每年平均递增18%。当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107户,实现净利润总额(已扣除13户亏损企业的亏损额)1110.4万元,比1981年的153.2万元增长6.25倍,每年平均递增64%,税收每年平均递增10.3%。
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全额管理1949年,鸡西县财粮科对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实行支出拨款,收入上缴的全额管理制度。1951年,按照东北人民政府财政部规定,对文教行政事业单位年度一切支出均以12月31日前实际开支者为开支数,截止31日结余数,限期交回拨款机关,上缴财政科。1952年,县财粮科要求行政部门、各事业单位,依县财政科批准的定员、定额或指标,切实审编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年度、季度、月份财务收支计划并按时提出。1955年,对医疗机构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办法,1964年,对县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采取“全额管理,定额补助”。1966年后,破坏了财政各项制度,财政管理较乱。1971年,全市开始严肃财经纪律,整顿经济秩序。1979年,市财政局对实行全额管理的单位,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1980年,市财政局对全额预算单位实行有定额、有标准与职工个人工作任务、质量挂钩的办法。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和质量指标的前提下,按核定的包干指标,年终节 约的,可提取60%作为奖励基金,但用于集体福利控制在20%以上。1981年后,市财政局逐步加强对文教行政事业费、农业事业费的管理。1983年,全市行政管理费的支出比1980年增长41.8%。
差额管理1953年,鸡西县财粮科对县国营剧团实行演出基金制度。1955年,县财粮科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1956年,对剧团实行企业化管理,1960年后实行差额补助,定额包干。1963年,市财政局对水利部门的水库、闸坝实行差额管理。1979年,市财政对医院定任务、定床位、定编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和定经费补贴,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制度。1980年,市财政局对全市艺术团体按“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原则,实行定经济收入、定费用支出、定差额补助的办法。1981年,市财政局对良种场、种畜场、果树场等农业事业单位,按其性质,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对收入少或基本无收入的单位,按“支出包干、超支不补、节 约留用”的办法管理;对有正常收入,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按“定收定支、定额补贴或定额上缴、短收超支不补、增收节 支留用”的办法管理。1982年,市财政局对医疗机构财务管理进行改革,开始实行两种收费标准:公费医疗和国营企业、区以上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劳保医疗,均实行按不包括工资的医疗成本收费。街道办企业、社队企业、校办工厂和为安排知识青年办的企事业单位,暂不按医疗成本收费。城镇居民和农民以及享受补贴和半费医疗的劳保企业的职工家属,均按原标准不增加收费。1984年,允许医护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医疗保健服务,业余医疗收益的50%用于发展事业,50%用于个人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