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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种、税目、税率

第五章 税务

第一节 税种、税目、税率


  一、流转税
  货物税1949年前,鸡宁县按旧货物税制度征收货物税。1950年,鸡西县废除旧货物税,采用分类比例税率从价计征。按应课税货物的流转额,在货物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 ,向生产单位(人)或购运单位(人)计征。税率是:煤炭3%、木材5%、粮食3%、植物油10%、粘土砖瓦5%、皮毛10—15%、白酒80%、烟叶40%、水产品5%、五金交电5%、迷信品80%。1958年9月废止货物税,原征的货物税改征工商统一税。9年累计征收货物税1305万元,每年平均征收145万元,占同期各种税收总额的26.87%。
  营业税1949年前,按旧营业税征收。1950年1月废止旧营业税制度,实行新营业税,鸡西县内的工商业,均按营业额于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营业税。分别不同行业采用不同比例税率,并贯彻公私区别对待的征税原则,以固定比例,按月计征。税率是:工业1—3%、商业2—3%、收益行业2—15%。1958年税制改革后,对原征营业税的工商业,除另有规定外,改征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又开征营业税。税率是:商业零售3%、商业批发10%、交通运输3%、建筑安装3%、金融保险5%、邮电3%、出版3%、公用事业3%、娱乐业3—10%、服务行业3—10%、临时经营5—10%。累计,全市每年平均征收345.1万元,占各种税收征收额的20.65%。
  商品流通税1952年12月1日起,将原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棉花交益税,合并为商品流通税。征收范围为全国大量生产和由国家统购统销或大量收购的22种商品,采用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实行从生产到消费的一次性从价计征(个别税目从量计征),鸡西县征收商品流通税的产品及税率是:白酒50%、皮毛10—26%、面粉10%、原木10%、焦炭7%。1958年9月废止,改征工商统一税,6年累计每年平均征收49万元,占同期各种税收的6.9%。
  印花税属凭证税,凡因商事、产权、许可以及人事等行为所成立的凭证,依条例在凭证上贴印花。1952年,鸡西县开征印花税,税率为3%。分别按金额比例或定额比例贴印花。按比例贴印花的凭证,税额不满1.5元者免贴;按件定额贴印花的凭证,金额不满15元者一律贴印花2分,15元以上者,分别贴5分、2角、5角。1958年停征印花税,合并于工商统一税。至1957年,每年平均征收印花税17.86万元,占同期各种税收的2.81%。
  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起,对凡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行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经营业务的流转额和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该税由过去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构成。采用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并有减税或免税的规定。税率:白酒60%、粮食4%、植物油12.5%、水产品5%、调味品25%、鲜奶2.5%、牛皮革40%、皮货20%、肥皂12%、橡胶制品18%、粘土砖瓦11%、原木10%、煤炭7.5%、焦炭7%、电5%、零售商业3%、交通运输2.5%、服务行业3—7%。1973年工商统一税废止。15年累计每年平均征收1932万元,占同期各种税收的93.7%。
  工商税1973年3月,鸡西市开始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农副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工商税。工商税是由工商统一税、城镇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的税种。税率是:煤炭8%、电.3%、橡胶制品18%、粘土砖瓦10%、木材10%、白酒60%、植物油8%、糕点5%、交通运输3%、烟叶40%、水产品5%、生猪3%、饮食业5%、服务业3%、临时经营业10%。至1984年,全市每年平均征收工商税4109万元,占同期各种税收的92.15%。
  增值税1983年1月,鸡西市对全市机械制造业和丝织业在生产中创造的新增加价值,依增加值征收增值税。税率是:机械及零配件制造业14%、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制造业6%、钢坯8%、钢材14%、丝织品10%。至1985年,每年平均征收增值税356.7万元,占同期各种税收的5.4%。
  产品税1984年1月,鸡西市以应税产品为对象开征产品税。税率是:粮食酒50%、糠麸酒40%、汽酒15%、罐头、糖果、糕点5%、汽水、可乐、果汁露10%、皮革10%、猪鬃、马尾、羽毛5%、服装、鞋帽5%、包装纸10%、卫生纸5%、雪花膏、头油、花露水30%、肥皂5%、植物油8%、塑料制品5%、橡胶制品20%、煤炭和洗精煤3%、焦炭5%、氧气15%、元钉5%、水泥年产20万吨以下5%、水泥制品5%、粘土砖瓦10%、块石及其它建材产品5%、耐火砖12%、烟叶38%、水产品5%、毛绒10%、原木10%、生猪、菜牛、菜羊30%。至1985年,每年平均征收2084.5万元,占同期各种税收的30.4%。
  二、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1953年,鸡西县开始对集体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其所得额征收工商所得税。税率实行全额累进制,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30%(加上附加34.5%)。1958年税制改革后,工商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不同纳税单位或个人,分别采用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税率是:个体工商企业最低为7%,最高为52%;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为7%,最高为25%;合作商店,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7%,最高60%;供销社按固定比例征收,税率39%。1980年10—12月,对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7%,最高55%。1984年,供销社也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至1985年,全市每年平均征收141.6万元,占同期各种税收的7.13%。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4月,实行利改税后,鸡西市对全市盈利的国营企业在经营中实现的利润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大中型企业的固定税率为55%。征税后留利超过核定标准时,还需调节 利差收入,计征调节 税。小型企业,一律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10%,最高55%。至1985年,每年平均征收222万元,占同期各种税收的10.1%。
  三、特定资源级差收人税
  1960年以前,全市未征盐税。1961、1962、1985年征收盐税,每年平均计征8万元。
  四、特定目的税
  能源建设基金1983年1月,鸡西市开始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各级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计征能源建设基金。城市税率15%,乡镇7%。至1985年,每年平均征收266.3万元,占同期各种税收的4.1%。
  建筑税1984年,开始对全市用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地方机动财力、银行借款等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地方政府、城镇集体企业,计征建筑税。1985年,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全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加征10%建筑税。至1985年,每年平均计征117万元,占同期各种税收的1.9%。
  奖金税1985年8月,开始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计征奖金税。税率是: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2.5个月的免征。超过时,则分别按30%、100%和300%计征。同年9月,放宽免税限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以下(不含满4个月)免征;超过4—5个月部分税率为30%,超过5—6个月(不含满6个月)为100%,超过6个月以上为300%。同年征收奖金税53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10月1日,开始对交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单位,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农村1%、乡镇5%、城镇7%。同年计征355万元。
  五、行为性质税
  屠宰税1949年,开始对屠宰猪、羊、牛等牲畜的行为征收屠宰税。税率按其总值的10%计征。1950年5月1日,又改按定额征收,即:每头(匹)猪、牛、马、骡各征收3元,每头驴2元,每只羊0.5元。至1985年,每年平均征收9.92万元,占同期各项税收的0.38%。
  牲畜、粮食交易税1951年,开始对牛、马、骡、驴等牲畜和粮食的交易,按其成交价格计征交易税。税率是:以1头(匹)为起点,采用比例税率。牛、马、驴、骡、粮食按买价5%计征。1953年,将粮食交易税合并于其它税种计征,同时停征牲畜交易税。1962—1966年又开征,1967—1968年停征,1970年重新开征。1971—1982年未征,1983—1985年开征,12年累计征收交易税33万元。
  集市交易税1951年5月,开始计征集市上出售的家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集市交易税。税率分5%、10%和15%3种。1968—1982年因集市贸易关闭停征。1983年又开始计征。16年累计征收集市交易税共76万元。
  文化娱乐税1951年,开始对在鸡西县内经营文化娱乐和举办文艺演出的单位,根据其售票或收费金额征收文化娱乐税。1956年,文化娱乐税分电影和其它文娱活动(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项目,并按城市、城镇的人口多少,分级制定税率:对拥军优属和普及科学教育等放映、演出,有减税、免税规定。1953—1956年未征,1966年停征。至1985年,12年共征文化娱乐税51万元。
  六、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1949年,开始对行驶在鸡西县公共道路上的车辆,开征车辆使用牌照税。以每辆(载货汽车按吨)或每吨为单位,课征固定的金额。征税标准:载客汽车每年每辆按一等300元、二等240元、三等180元计征。载货汽车按每年每吨(净吨)计征60元。摩托车按每年每辆一等60元、二等48元、三等36元、四等18元计征。胶轮车每年每辆一等24元、二等20元。1979—1981年未征,1982年又开征。至1985年,每年平均征收车辆牌照税8.82万元,占同期各种税收的0.37%。
  房地产税1955年,开始对鸡西县的房屋和土地,按其价格或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房地产税。至1985年,每年平均征收47.6万元,占同期各种税收的1.6%。
  七、国营企业利改税
  1984年10月,全市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按工交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不含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小型工交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年利润不超过8万元,职工99人以下的小型零售企业,物资企业、文教部门和城市公用事业单位,按小型企业标准划分。1985年底,全市利改税企业309户。其中,国营工业企业91户(大中型24户,小型67户),国营商业183户(大中型24户,小型159户),交通运输企业2户,文教卫生2户,建筑工程企业3户,其它企业28户,当年征收税额7233万元,比1984年的6481万元增长11.1%,创鸡西市税收历史的最高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