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
第二节 税收
1946年,鸡宁县沿用旧税制。1947年后,鸡宁县征收货物税、营业税、屠宰税和牌照税。1949年,全县工商业1975户,征收税额94万元,占同年财政收入的67.6%。1950年1月,鸡西县取消营业税,增加工商企业税、交易税、房产税、地产税、关税、盐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和特种消费行为税等12个税种,年底征税98万元,占同年财政收入的45.8%。1956年后,在对私营工商业偷税漏税的斗争中,税收逐年增加,1957年,全市税收1089万元,比1951年的215万元,增长4倍,每年平均递增31%。1958年,鸡西市将货物税、工商企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统一工商税,当年税收192万元,比1957年降低82.4%。1959—1960年,税收额有较大增长。1961年后,国家税制进行简化,税收下降。1964年,税收1891万元,1965年上升到2116万元,比1964年增长11.9%。1966年,税收2141万元,1967年,税收下降到1652万元,比1966年降低22.8%。市革委成立后,税收额增长。1973年,鸡西市推行新税制,将工商税收合并为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畜牧交易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和城镇房地产税6个税种。1979年,鸡西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扩大奖励面,税前提取企业基金和知识青年企业减免所得税,因而减少所得税128.3万元。1982年,对机关、团体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单位恢复征税,当年增加税收312万元。1983年,对机械产品开征增值税,10月开征建筑税,全年增加税收209万元(增值税178万元,建筑税31万元)。1984年,对经营石油、五金、化工商品批发业务的国营企业开征营业税,全市增加税收228万元。同年,煤炭产品税率由8%下调为3%,全市减少税收891.2万元,增减相抵,减收499.2万元。1985年,鸡西市开征城镇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对国营物资、供销、外贸、医药、文教等国营商业及其它国营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全年税收72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