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三节 征收管理
一、征管形式
1946年,鸡宁县财政科征收股采取进厂征收、按月征收、起运报验征收和民主评议征收等4种征税形式,对缴税较多的东北工矿处鸡西办事处所属各煤矿及鸡西煤矿机械维修所等,则派出专人按旬进厂、矿征收,对其它国营企业和私营工商业的营业税采取按月征收。对铁路、邮电部门托运未缴税的货物,按起运报验征收。对小商贩采取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征收。
1950年12月后,采取驻厂、查定、起运、自报查帐、民主评议和定期定额等6种征税形式。驻厂征收是派驻厂员到生产规模较大的厂、矿,一人进厂,各税统管;生产规模小的厂、矿,则由县税务局按其生产与销售情况,按月查定征收;客户起运零散应税货物时,报请县税务局查验征税;会计制度健全的单位,经县税务局审定,通过自报查帐,依率计征;会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议计征;较小业主,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定期定额计征。
1956年末,鸡西县税务局实行划片定人的征管形式,即县税务局以各企业的主管科(局)为单位派员管理征税。
1976年末,鸡西市税务局按税种、经济性质设科室,实行专业管理征管形式,各区税务分局则按经济性质设股,按人定户征管税收,对农村则采用划片包干,定点征税。对其它地方各税则采用委托代征,巡回征收。对国营批发企业则采用代扣代缴税款形式。
二、纳税制度
1946年,鸡宁县财政科征收股,对全县企业开业、歇业、改组、合并、解散、倒闭或改变名称、业务种类、迁移地址等情况,一律持工商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在各月20日前,到征收股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1951年6月,取消纳税登记制度,采用纳税申报制度,即各工商企业按月或季向县税务局提报财务决算,经县税务局审核后开税票征税。而个体业者则由纳税人提出申报,经民主评议后,由县税务局核定,采用查帐征收或定期定额征税。
1955年9月,取消纳税申报制度,采用纳税鉴定制度。鉴定内容包括税法鉴定、制度鉴定和责任鉴定。鉴定后填写《纳税鉴定表》一式2份(税、企双方各一份),然后,按鉴定结果划分征免和计算税款。
1976年起,又废除纳税登记制度,采取发货票制度。即所有纳税单位或个人,均使用由市税务局印制的全市统一发货票。发货票有甲、乙、丙、丁4种。市税务局对各企业按类型指定使用发票种类。
三、违章 处理
1956年,鸡西县税务局开始对纳税单位或个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的实行违章 处理。从滞纳之日起,除按日加收5‰滞纳金外,还限期追缴纳税单位或个人逾期不缴纳的税款。对偷漏税款者,除追缴偷漏的全部税款外,还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处以偷漏税款额5倍以下的罚金。而对偷税、漏税、抗税不缴情节 严重者,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年查补税款574万元,占各种税收的66.3%。1962年,查补税额112万元,1963年518万元,1965年33万元。1972—1975年,每年查补税额在63—121万元之间。1973年查补税额121万元,1975年查补税额102万元,1976年滞纳金罚款33万元,1977年查补税额115万元,滞纳金罚款24万元,1981年查补税额167万元。1985年,全市清理检查企业8920户,查出拖欠、偷漏税款企业3148户,共收缴查补税款465万元,滞纳金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