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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经法纪审计

第三节 财经法纪审计


  新中国成立后,县财粮科按照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制定的方针政策,对财经法纪执行情况进行监督。1964年,市财政局专职财政监察人员对执行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收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进行监督。1979年,市财政局财政监察科加强维护计划纪律,划清资金渠道,不准乱挪乱用资金,厉行节 约、反对铺张浪费,维护国家财产的监督。
  1983年,市审计局为保证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抵制新的不正之风,开展财经法纪审计。对全市机关、全民企事业单位发展钱物、利用公款请客送礼的情况进行审计。当年试审6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2.6万元,应上缴财政5.2万元。1984年,全市各级审计机关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审计,共审计28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226.9万元,应上缴财政97.5万元。
  1984年3月,市审计局在市科委的配合下,组织2个审计小组,分别深入到城镇、农村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1982—1983年“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全市“科技三项费用”在使用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虚列决算、挪用结余9.2万元,个别项目缺乏可行性研究,盲目投资造成11万元的经济损失等违纪问题。市审计局根据有关法规分别作出了处理。
  1985年,开始对基本建设审计,发现市建筑设计院存在10个方面26个严重违反财纪纪律问题,违纪金额高达30万元。其中,私设小金库2.2万元,贪占公款0.8万元,滥发奖金、实物、补贴2.3万元,非法套取现金4.4万元,用公款请客送礼0.6万元,划全民资金为集体资金、转移收入13.2万元,动用公款经商2.2万元,偷漏税金和财政收入3.5万元,其它违纪金额0.8万元。市审计局向省审计局及市委、市政府提出《审计报告》。市委、市政府采纳了审计建议,适时对该院进行整顿,调整、充实该院领导班子,并通报全市。同年7月,市审计局对全市1983—1984年教育经费使用效果、预算外管理的勤工俭学收入、学杂费收入以及社会集资进行审计,重点抽查了18个核算单位,占教育系统核算单位的36%,共查出各种违纪金额3.9万元。市审计局按有关规定,责令将挤占挪用的资金归还原渠道,并建议市教育局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教育经费及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1985年,全年共审计113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485万元,应上缴财政4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