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营工业企业贷款
第二节 国营工业企业贷款
1947年,鸡西矿区煤炭生产逐渐恢复,为多出煤炭,支援全国解放战争,东北银行对东北工矿处鸡西办事处、发电厂等国营工业企业资金采取供给制。贷款计划由东北银行总行审批,按季分月逐户下达,并对国营工业企业贷款实行低利息政策。供给制贷款为恢复矿山生产起到积极作用,但企业经常保持大额存款,资金周转缓慢。1950年,鸡西矿务局贷款额570万元,占鸡西县各项贷款总额的99.4%。
1951年11月,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活期贷款,贷款计划改由东北银行松江省分行审批。活期贷款强调贷款的计划性、目的性、保证性、归还性。督促企业压缩库存,多收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1955年,在鸡西矿山机械厂进行国营企业短期贷款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县实行国营工业企业短期贷款制度。新贷款制度把企业资金分为自有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2项,企业所需维持正常生产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提供,生产过程中出现临时性资金不足,可向银行贷款,银行对贷款计划、目的、期限进行审批监督。1957年,全市国营工业企业贷款384万元,占全部工业贷款的95.2%。1959年,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全部改为银行贷款,实行全额信贷。对钢铁、机械工业流动资金,实行充分供应,导致信贷膨胀,农、轻、重比例失调。
1961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办法的通知》停止全额信贷,实行国营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80%由财政拨给,20%由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贷款,财政资金与贷款分帐户管理,统一平衡。196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即银行工作六条)。鸡西市支行实施工商信贷供应办法细则,严格控制贷款投放,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以煤炭工业为中心的国营工业企业,使资金投放逐渐合理。当年,全市煤炭工业企业贷款占国营工业企业贷款的74.79%,1963年占86.37%,1964年占88.66%,1965年占84.81%。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银行信贷工作制度受到批判,国家大量资金被挤占挪用,资金周转速度减慢,经济效益降低。1972年,工商银行鸡西市支行对42户国营工业企业贷款情况调查,结果表明:各项超储积压物资占用资金1120万元,各种挪用流动资金1244万元,总额占当年国营工业企业贷款余额的72.64%。1975年,全市工业企业贷款比1966年增长2.7倍,而同期全市工业总产值只增长67.15%。
1977年7月,人民银行鸡西市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贷款办法》,对全市国营工业企业贷款重新制定具体规定:贷款对象分为国营工业、交通、物资、供销企业;贷款种类分为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物资供销贷款;贷款政策界限等。1979年,鸡西市支行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扩大贷款范围,增加中短期设备贷款、中短期专项贷款、节 能中短期专项贷款。
1983年,国营工业企业贷款体制进行改革,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改由人民银行鸡西市支行统一贷款,贷款定额按企业平均销售收入资金率核定。1984年10月,工商信贷业务交工商银行鸡西市支行承办。中国工商银行颁发《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全市贷款重点支持能源、交通等薄弱环节 ,支持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生产资料的生产,努力用较少的资金,发挥较大的经济效益。
1985年,工商银行鸡西市支行增加开发性贷款,支持国营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给鸡西钢窗厂贷款350万元,用于购进联邦德国先进的塑料门窗生产线;给鸡西锅炉厂贷款190万元,用于购进先进设备41台(套)和扩建厂房;给鸡西塑料二厂贷款150万元,用于购进日本产4000克塑料注射机1台(套)。
①1984—1985年含鸡东县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