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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私营工商企业贷款

第四节 私营工商企业贷款


  1951年,东北银行松江省分行为活跃市场,扩大与关内的物资交流,决定对私营工商企业提供部分贷款。鸡西县支行根据上级规定,制定具体的贷款办法:贷款人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商联合会介绍,有足够的资产抵押,有两个归还贷款保证人方可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对贷款人的经营规模、资金状况、贷款用途进行调查后,决定贷款与否和贷款数额。贷款对象主要是为国营企业加工产品的私营工业企业,代购代销土副产品的私营商业企业,制做生产、生活资料的私营手工业者。当年,贷款余额1.3万元,其中抵押贷款占93%。
  1952年,“五反”运动开始,停止对私营工商企业贷款。10月,运动结束后,向制做麻绳、大轱辘车的手工业者和加工粮食的私营工业企业发放少量贷款,当年贷款余额500元。1956年,鸡西县私营工商业全部实行公私合营、合作经营或进入国营企业。鸡西县支行规定《关于农村小商贩贷款问题的暂行规定》,及时调整了贷款对象。将原来银行向个人贷款,改为向合作小组、中心商店、合营总店、供销合作社贷款。由这些组织负责保证贷款偿还责任,监督分散经营的商贩正确使用贷款。1958年,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全部终止私营商业贷款业务。
  1981年,适应全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恢复个体工商业贷款业务。对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符合政策的经营活动者,在用自筹资金购置简单设备、工具或生产原料、小商品时,如确有资金困难,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对贷款者信用无把握的,需有单位出面做保,银行方可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月利率按4.2‰计算,逾期加息20%。当年,贷款余额2.1万元。1984年,个体工商业贷款增长很快,当年贷款余额84万元。1985年,贷款余额达到180万元,比1984年增长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