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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理赔案例

第二节 理赔案例


  1985年5月24日16时,市钢窗厂因电源故障引起火灾,烧毁钢窗车间、机加车间、机器设备、钢窗成品半成品等财产。
  市钢窗厂1984年6月23日加入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为1年。火灾发生后,市钢窗厂经清点核查自报损失79564元。市保险公司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察后,认定自报损失合理。同意按企业自报损失全额支付赔金,不去残值。第二年6月7日,市保险公司支付市钢窗厂火灾财产损失赔金79564元。
  1985年10月15日10时40分,市工艺美术经理部因电源故障引起火灾,烧毁营业部、仓库、工艺美术商品等财产。
  市工艺美术经理部于同年8月20日加入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为1年。火灾发生后,市工艺美术经理部清点核查自报损失154576元。市保险公司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察后,认定自报损失基本合理。按保险合同规定,去掉商品残值、固定资产,应赔偿企业损失138648元,市保险公司负责支付看护现场费、清理费、施救费741元。同年11月6日,市保险公司支付市工艺美术经理部火灾财产损失赔金139389元。

  1951—1958年鸡西市(县)社会保险收支情况表
  24-8-1
                    单位:万元






  1981—1985年鸡西市社会保险收支情况表
  24-8-2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