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案件查处
第三节 案件查处
1949年,县委纪委重点查处贪污盗窃、官僚主义、腐化堕落、丧失阶级立场、虐待老人和妻子、赌博、搞封建迷信、道德败坏等违纪问题和浪费国家财产、不忠实执行国家计划、弄虚作假等违纪案件。到1956年,全县立案调查475件,查实456件,占立案总数的96%。受党纪或政纪处分的456人。其中,科(区)级以上干部45人,一般干部,普通党员411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115人,给予其它纪律处分的341人。
1957年,市委监委认真查处在整党、整社、整风、反右派各项运动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到1963年,全市共受理党员违纪案件976起。其中,开除党籍的216人,留党察看的163人,撤销党内职务的44人,党内严重警告的171人,党内警告的211人。1964年,市委监委结合城市和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全市共查出投机倒把等案件线索1791件。其中,涉及干部的案件441件,占案件总数的24.6%;查证核实清楚的要案45件,占案件总数的2.5%。在获得线索的基础上,全市共立案查处759起,共处理犯错误的党员340人。其中,开除党籍86人,留党察看92人,撤销党内职务7人,党内严重警告92人,党内警告63人。
1972年,市革委政治部纪律检查组,除认真查处党内各种违纪案件外,还配合“一打三反”(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运动、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查处党内违纪案件和在“文化大革命”中的违纪案件1362件,复查处理了申诉案件613件。其中,维持原处理的271件,部分纠正的78件,全部纠正的264件。
1978年,市委纪委认真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大革命”中和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量冤假错案、一些历史老案和其它申诉案件实事求足地进行复查处理。到1983年10月底,全市共复查616起案件。其中,反右派斗争中的21件、“反右倾”中的156件,“社教”中的37件、“文化大革命”中的17件,基本路线教育中的65件,其它案件320件。在案件复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和“积极稳妥”的方针,排除了“左”的干扰,也防止了“一风吹”的倾向,对冤假错案都作了平反纠正,对处理过重的案件实事求是地作了适当改变。经过复查,维持原处分的272人,占44.2%;全部和部分改变处分的344人,占55.8%;有92人免予处分,160人恢复了党籍。同时,还清查了与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一些人,清理出犯有打砸抢错误的1856人。在清查中,坚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本着“处理从宽,使用从严”的原则,对已查清的受审查人员逐个作了结论。其中,构成犯罪,受到法律追究的16人,犯有一般打砸抢错误和说错活、办错事的1227人,给予党纪处分的88人、政纪处分的100人,调离领导岗位或要害部门和免职安排其它工作的72人,纯洁了全市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几年中,全市共处分党员961人。其中,开除党籍73人,留党察看175人,撤销党内职务23人,党内严重警告202人,党内警告263人。受到行政处分的225人。在处理的违纪案件中,严重官僚主义,工作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116件,严重违犯财经纪律、破坏国家统一计划的案件19件:违反中纪委和省纪委规定,用公款大吃大喝、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案件22件;贪污盗窃、侵占公物、投机倒把案件36件。其中,违法乱纪案件56件。
1984—1985年,市纪委围绕整党,查处党内违纪案件478件,受到处分的330人。其中,处级干部19人,科级干部100人;开除党籍32人。留党察看74人,撤销党内职务12人,警告、严重警告206人,刑事处分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