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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事任免

第三节 人事任免


  1957年3月—1966年3月,共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次。大会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146人。其中,任命市长5人,副市长23人;任命市人民法院院长4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事任免权被市革委取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拨乱反正。1979年12月,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设立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特别注意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和对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态度,防止“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和不够条件的人进入领导班子。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76人。其中,任免市人大工作人员57人,包括任命市人大主任1人、副主任7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36人,免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4人、工作人员9人。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63人。其中,任命市长2人、副市长8人、政府组成人员46人,免去市长1人、市政府组成人员6人;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副院长3人,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18人,免职4人;任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人民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15人,免职5人。还批准任命区人民法院院长3人,免职3人,接受辞职1人。
  1983年3月以后,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的标准,特别注意考察干部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态度,注重启用坚持执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改革开放中富有创新精神的干部。市人大常委会还对人事任免工作进行改革和完善,“一府两院”提请任免干部时,除填写任免呈报表外,还要求被任命人员作述职报告,以便于委员们对被任命干部的直接了解。被任命干部在述职报告后,还要回答委员们在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经过委员们的认真审议和表决,才能决定干部是否任命,保证了“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质量。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9人。其中,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68人,任命市人大主任1人、副主任7人、常委44人,免去市人大副主任1人、常委2人、工作人员13人。任免市政府组成人员75人。其中,任命市长3人、副市长6人、工作人员49人,免去市长1人、市政府工作人员16人。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副院长1人,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19人,免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人,审判员、庭长、副庭长6人。任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人、副检察长3人、检察员16人,免去副检察长1人、检察员7人。批准任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免职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