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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948年,鸡宁县妇联针对全县买卖婚姻占已婚妇女总数63.6%的情况,提出废除封建婚姻制度,解放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各级妇联组织分别召开大会,向广大妇女宣传妇女解放的道理,讲封建婚姻制度给妇女带来的危害,使妇女的思想认识有所提高。1950年,《婚姻法》公布后,各级妇联组织大力宣传、贯彻《婚姻法》,宣传婚姻自由,替受压迫、受虐待的妇女说话,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不断提高。
  1979年后,妇女受虐待、受摧残的问题又相继出现,妇女上访的人数也相应增加。市妇联由过去配合处理信访案件,变为牵头联合办案。同年,市妇联写了《关于待业女青年安置情况的调查报告》,提出招工、升学等要相应增加妇女的比例的建议。1981年,市妇联同市总工会、政府办、房产局联合发出《关于女职工住房分配情况的调查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提出女职工应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住房分配权,被大多数单位采纳。1983年,市妇联根据省财政厅文件精神,起草了《关于幼儿托管费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市委批示。在市委的支持下,矿务局等单位都陆续执行托管费由幼儿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1/2的规定。
  1983年11月,市妇联遵照中央书记处关于开展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的指示精神,集中3个月时间开展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专题广播讲座3讲,出简报3期,编印宣传材料18.5万份,张贴标语1.95万幅,发表言论2252篇。1984年7月,市妇联成立专职法律顾问处(又称权益部),重点抓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下属妇联组织也设立专兼职法律顾问。当年接待来信来访321件,结案265件。其中,大要案24件,结案率83%。同时开展法律咨询服务53人(次),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1985年,市、区2级妇联配合司法部门举办各种法律知识学习班15期,受教育人数达14万人。